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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管辖权问题(附新案例)

时间:2022-10-18 17:28阅读:
众所周知,刑诉法修正案中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修改中,明确提出部分渎职侵权犯罪可以由检察机关侦查,即:删去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

众所周知,刑诉法修正案中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修改中,明确提出部分渎职侵权犯罪可以由检察机关侦查,即:删去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检察院在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但是,由于刑诉法修正尚未正式通过实施。目前,关于监察机关职务犯罪的管辖问题,由中纪委国监委出台的《国监委管辖规定(试行)》进行明确。

该规定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涉嫌88个职务犯罪的罪名享有调查权, 具体标准参见《88种职务犯罪追诉标准》。对于相关渎职犯罪的罪名,虽然《国监委管辖规定(试行)》在相关条款中对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案件和玩忽职守案件进行了部分明确列举,但是,对于涉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渎职犯罪罪名,并未明确在上述滥用职权案件和玩忽职守案件的规定中进行列举,而且也未在上述规定以外的规定中进行明确。

那么,对于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涉及到具体罪名时该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情况,具体该由哪家机关管辖?

根据《国监委管辖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表述的意思,公职人员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案件,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为主,其他机关予以配合。但是这条规定本意不是针对既涉及贪污贿赂又涉及渎职两大类职务犯罪的管辖规定,而是在涉及职务犯罪和一般刑事犯罪两类罪名的情况下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此外,根据《国监委管辖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表述的意思,一人犯数罪的,监察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调查。这说明,司法人员同时涉及贪污贿赂和渎职两种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对上述犯罪可以同时进行管辖。

《国监委管辖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则规定的较为明确,即: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该条明确了渎职犯罪管辖的几个原则,对主体及范围等进行了明确: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2、限于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3、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的;

4、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

5、人民检察院是可以管辖。

除上述规定外,《国监委管辖规定(试行)》中,对司法工人员的范围及认定、具体可以管辖的渎职罪名,以及确定管辖时的具体操作和程序等都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当然,对这些问题,在不违背试点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地方应该可以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就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等相关问题的操作进行探索试验。

笔者认为,刑诉法修正案及其具体操作的实施办法出台前的过渡阶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管辖问题:

1、一般情况下,谁发现谁管辖。即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如果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活动中首先发现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具体情况通知监察机关。在移送起诉前,应当将相关材料交监察机关,由纪委监委作出纪律或政务处分。如果双方通过不同渠道发现的,且都经过初步核实的,则由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协商。如果案件属于较为单纯的渎职犯罪,且与检察机关具体办理过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关联,一般交由检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

2、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首先发现线索后,因案件牵涉较广比较复杂(如涉及到共同犯罪、多个职务犯罪罪名交织),涉案人员级别较高(地方党委政府一把手或者实职正处级以上干部),违纪及一般违法事项较多(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核实和处理的)等的,在检察机关进行初步调查后,将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办理,对于渎职犯罪方面调查,检察机关给予必要的配合。

3、双料案件下,司法人员既涉及贪污贿赂犯罪,也涉及渎职侵权犯罪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即,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渎职侵权问题被检察机关立案的,侦查中又发现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侦查。但是,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贪污贿赂犯罪数额大、涉及人员广,且该职务犯罪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主的,检察机关应当与监察机关协商,将案件移送监察机关办理。如果是监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发现司法人员还有渎职犯罪事实的,一般由监察机关管辖并办理,可以商请检察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

案例(梳理于张家口检察机关公开报道):

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原系张家口市万全区看守所一级警员、二级警督。2009年,该韩在原万全县看守所(现万全区看守所)工作期间,利用监区值机巡视、提讯等职务便利,接受涉罪在押人员李某某请托,承诺帮其疏通关系减轻处罚,并先后收受李某某财物共计94.4万元。此外,2017年,该韩还利用提审和提讯工作的便利,按照涉案在押人员袁某某的要求,给恶势力团伙成员传递消息,透露公安机关办案情况,同时,犯罪嫌疑人该还利用公安机关提讯袁某某和同案犯的机会,帮助示意袁董二人串供、翻供,逃避处罚该韩涉嫌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由湖南张家口市监察委在办案中发现,并立案调查。今年6月,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被张家口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目前,该案已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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