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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后,留下的钱全是冥币构成何罪?

时间:2022-11-02 13:41阅读:
男子嫖娼后,留下的钱全是冥币构成何罪?【案例】 黄某某丈夫两年前去逝,由于黄某某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多少文化,难以找到理想的工作,累的活...

男子嫖娼后,留下的钱全是冥币构成何罪?

案例
黄某某丈夫两年前去逝,由于黄某某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多少文化,难以找到理想的工作,累的活又不愿意干。一天,和几个姐妹闲聊了,其中一个告诉他可以快点赚钱生意。黄某某想想自已还年轻,该攒点钱,于是将上小学的女儿送到乡下姥姥家照料,自已在家干起了卖淫的勾当,有人专门为其介绍客人,从中抽利,黄某某通过微信与客人取得联系,领到自已家中交易。
2018年8月一天,有人给黄某某介绍了一个大老板刘某某,黄某某见到刘某某果然不一般,一身笔挺的西装,掖下夹着一个大大钱包,对黄某某说,我让我的司机回去了,其实刘某某是坐公交车来黄某某家的。进门聊天中,刘某某有意无意地打开钱包,露出厚厚一沓子钱,黄某某一看遇上了大生意,自已也装得好象对钱无所谓的样子。没等黄某某开口,刘某某就说,五千元啦,顺手从钱包拿出一个厚厚的信封,放在桌子上。黄某某也不好意思现场清点(经验不足?粗心大意?),两人就开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刘某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告诉黄某某,我的司机来接我,公司有一份协议要签,并让黄某某躺好不要送,自已匆匆穿上衣服,快速离开黄某某家,快速跑到附近公交站溜了。黄某某穿好衣服起床,美滋滋地打开信封,一看竟全是冥币,后黄某某报案,被强奸。

警方调取当时时间段附近监控,很快锁定了无业青年刘某。 

本案有原形,但情节与本案例有出入,笔者对原案件有关情节进行了增删,去除了不便于描述的情节,增加了便于分析的论证的情节。其实过程大家完全没有必要去追问,笔者将本案归纳为:刘某某用五千元冥币(非假币)骗黄某某与其进行性交易。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相关刑法原理,展开分析,如有不当,敬请指正;如有不同观点,敬请讨论。

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违反上述任一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为强奸行为。通俗地说,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必须完全自愿。
本案中,黄某某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时,黄某某很清楚与眼前的这个男人发生性关系,黄某某之所以心甘情愿地与一个陌生人发生性关系,基于这个人给了她一大笔钱,因此,在黄某某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黄某某的意志,因此,本案中,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实际上黄某某的动机被骗,动机被骗了,否认强奸罪的成立。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有观点认为:虽然刘某不构成强奸罪,但构成诈骗罪

刘某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从客观行为方式来看,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因果进程,刘某也有诈骗的责任,但,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刘某某骗取的是黄某某的性利益,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衡量,性利益不诈骗罪侵犯的法益。
多说一点,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为想象竟合关系,本罪也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但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就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如性利益可以成为本罪侵犯的法益,而诈骗罪则不可以。退一步讲,本案中,刘某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本案中,完全可以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诈骗罪。
那么,刘某不是使用了冥币吗?是不是可以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刘某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意味着假币一旦流转于市场环节,就会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也就是说假币有可市场流通的可能,才能侵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如果完全不可能在市场流通的假币,根本不可能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刘某使用冥币与黄某某性交易,冥币根本不具有假币值属性,也就是说冥币根本不存在在市场中流通,作为一般人都知道冥币只是烧给死人用的,因此,冥币不能视为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本案中,没有假币的存在,因此,刘某根本不可能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根据以上分析,翻遍所有刑法条文,难以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找到相应的罪名,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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