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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诈骗罪律师(非法占有目的分析)

时间:2022-11-28 11:42阅读: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规定了8种具体罪名,即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然而刑法条文却只对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以及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行为作出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明确规定,亦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一、非法占有目的

在探讨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之前,必须对“非法占有目的”有着明确的认识。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目的犯罪的一种。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此种目的的认定,将直接决定着金融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其通说为折衷说,认为在判断行为人的排除权利人之意时,不能仅以有无返还的意思作为标准,还应该考察使用时间的长短、该暂时使用行为给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害以及损害的可能性。英美法系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主要侧重行为人对他人财物剥夺权利的永久性。也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使他人不能实现财物所有权的意图,就可以认定其存在“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故意”。

我国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通说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所有或第三者不法所有为目的。

正确理解“非法占有目的”,还要区分“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的关系。民法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与收益四项权能,占有只是其中一项权能。占有指的是对物的管领与控制。对于一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人而言,是不可能仅仅只有占有的意思,而没有使用意思的。

因此,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的全部权能,非法占用侵犯的仅仅只是财物的使用权。两者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例如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前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公私财物,后者的目的仅仅是非法使用本单位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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