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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法律责任

时间:2022-11-28 11:42阅读:
01作为金融活动媒介的金融票证在经济活动中被广泛使用。金融票证的真实性直接决定了其信用度,更直接影响到金融活动能否正常有序的进行。为维护...

01作为金融活动媒介的金融票证在经济活动中被广泛使用。金融票证的真实性直接决定了其信用度,更直接影响到金融活动能否正常有序的进行。为维护金融票证的公共信用, 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制度,并颁布涉及金融管理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79年刑法第123条曾规定有伪造有价证券罪,这一罪名所包含的内容仅限于伪造支票、股票、其他有价证券等行为。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确立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该决定第11条明确将原刑法规定的伪造对象扩大至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时的单据、文件、信用卡等,并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纳人犯罪之中。

我国97年刑法基本沿用了该决定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原决定中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附加刑作了一些调整, 并将单位纳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主体之中。

0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单据、文件,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公经[2007]1900号)明确,刑法意义上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其核心是对金融票证的物理状态进行改变。

例如,行为人先将资金存入xx银行取得存单,再假称存单丢失,通过办理存单过失手续将存款提现的方法取得已挂失的存单,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犯罪。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而贩卖,或者明知他人实施金融诈骗行为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的,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或在金融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九条规定:

伪造、标准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03“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认定

200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性质认定的批复》认为,“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为上述结算活动统一制定的书面凭证为结算凭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是在银行结算活动中使用的凭证,不属于结算凭证”。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对公安部《关于银行现金解款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性质认定事宜的复函》中认为:现金解款单是客户到银行办理现金缴存业务的专用凭证,也是银行和客户凭以记账的依据,它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收付关系,代表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因此,现金解款单属于金融票证。

对账单是银行与客户之间账目往来记录的事后辅助核查证明,询证函是银行向询证部门证实资金状况和信誉的证明文件,对账单和询证函都不属于金融票证。

2003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再次明确:“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的有关规定,办理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转账结算业务所使用的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此外,银行办理现金缴存或支取业务使用的有关凭证也属银行结算凭证,现金解款单是客户到银行办理现金缴存业务的专用凭证,也是银行和客户凭以记账的依据,它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收付关系,代表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属于银行结算凭证。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只具有证明或事后检查作用,不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不属于结算凭证。因此,只要在经济活动中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据,均应认定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据,均应认定为银行结算凭证,属于金融票证的范畴。”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是否属于金融票证的批复》(公经金融[2013]69号)明确,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第五条、第十九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具有同等效力,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包括纸质形式)可理解为银行对电子支付指定进行确认后,向客户提供的用以证明银行受理的相关业务的单证,并非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和资金划转的依据,也不能证明有关的货币给付或资金清算已经完成。综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包括纸质形式)不属于结算凭证,也不属于金融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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