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刑辩号

刑辩号

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平台

登录     注册
罪名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常识 > 罪名常识

刑法罪名之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第274条)

时间:2022-08-29 22:33阅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性。

猥亵是指针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被害人性的羞耻心,侵害被害人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

所谓“针对被害人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被害人容忍行为人或第三人对该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

迫使被害人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

强迫被害人自己实施猥亵行为;

强迫被害人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具体言之,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否则成立强奸罪但是,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换言之,已满16周岁的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成立猥亵儿童罪。但是,成年男子与幼女发生性交的,则成立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必须在场,但第三人不一定在场。如果第三人在场,有可能会加重处罚。但侮辱罪则恰好相反,该罪要求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即第三人必须在场,但被害人本人不一定在场。虽然上述两个罪名都有一个词“侮辱”,但前者的法益是被害人性的权益,而后者的法益则是被害人的名誉权。

诸如偷窥女性如厕、偷拍女性裙底、朝女性露阴、朝女性自慰、往女性身上射精等龌龊行为,由于都没有使用强制手段,不满足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行为特征,在刑法上无法成立犯罪,只能对之处以行政处罚。


标签: 刑法罪名

显示全部

收起

<< 刑法罪名之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刑法罪名之故意伤害罪(刑法234条) >>

推荐律师

more+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