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量刑标准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部分犯罪
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粤高法发〔2020〕13号 十五、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法第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5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2立方米以上的;
(3)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1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5立方米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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