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标准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关于部分犯罪
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粤高法发〔2020〕13号 十六、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3条第一款和第364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含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分别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含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分别符合《解释(一)》第三条和《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前两款所述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网络云盘内的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可作为量刑酌定情节,不作为认定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含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实际被点击数、注册会员数、违法所得的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和《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到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为人系初犯,且销售数额不足200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对其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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