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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还手算正当防卫还是算互殴?(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5-11 10:53阅读:
被打还手算正当防卫还是算互殴?(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是什么)近日“高铁掌掴”事件引发网友热议,因为双方被公安机关认定为“互殴”被掌掴女子...

被打还手算正当防卫还是算互殴?(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是什么)

近日“高铁掌掴”事件引发网友热议,因为双方被公安机关认定为“互殴”被掌掴女子处以行政罚款。

事情起因于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其独自乘坐C6276次高铁列车,后排为三名小孩两位大人。其间小孩一直在玩游戏,多次踢椅背。女子不堪其扰回头制止,却遭到家长辱骂,双方起了争执。孩子家长扇了女子一巴掌,该女子也进行了反击。事后,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

在对该女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导致双方脸部轻微受伤……已经构成殴打他人”,并对其处以200元行政罚款。另据悉,“熊孩子”家长被处以500元行政罚款。

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是什么

近年来,关于被打还手是否算正当防卫的话题一直备受争议。在我看来,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的答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首先从个人角度出发,我认为被打还手并不等同于互殴。如果一个人在遭到他人无端攻击时,立即还手进行自卫,那么他的行为是正当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打者必须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否则可能面临更大的伤害和损失。此外被打者还需要考虑到自己的尊严和人格权利,如果不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可能会受到更多的侵害和损失。因此,从个人角度出发,被打还手应该被视为正当防卫,而不是互殴。

其次从法律角度出发,被打还手是否算正当防卫需要考虑多种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在必要的范围内,为了抵御当前或即将发生的非法侵害,采取必要的行为,以保卫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对侵害人的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被打者在遭到攻击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措施,且防卫行为符合合理必要原则,那么就可以被认为是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打还手是否算正当防卫的判断并不是简单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需要考虑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估。

比如,需要考虑攻击者的攻击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侵害,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打者的防卫行为是否符合合理必要原则,防卫行为是否造成了对攻击者的过度伤害等等。只有在对这些因素进行充分的综合评估之后,才能确定被打还手是否算正当防卫。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被打还手是否算正当防卫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被打还手是否算正当防卫的判断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首先应该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估。

对于被打还手的行为,需要进行客观的事实分析和评估,不应该凭主观感受或情绪判断。其次应该遵守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如果被打者在遭到攻击时,存在采取必要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那么被打还手就应该被认为是正当防卫。

再次应该遵守合理必要原则。被打者在采取防卫行为时,应该遵守合理必要原则,即采取的防卫措施应该是必要的,并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最后应该遵守过度防卫原则。如果被打者在防卫行为中造成了对攻击者的过度伤害,那么被打还手就不能被认为是正当防卫,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总之被打还手是否算正当防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果被打者采取的防卫行为符合合理必要原则,并且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得到充分证明,那么被打还手就应该被视为正当防卫。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判断被打还手是否算正当防卫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不能凭个人主观感受或情绪判断。

同时需要尽量避免暴力冲突和个人冲突,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在理论上,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原则。在实际情况中,如何判断被打还手是否符合正当防卫,需要根据每个具体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最近我国一起被打还手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据报道一位市民在街头遭到一名男子的无端殴打,而该市民在被打数次后,进行了还手。该男子因为受伤而对该市民提起了诉讼,但是最终法院认定该市民的还手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并且不构成犯罪。

针对这起事件,不少网友表示支持该市民的还手行为,并且认为这是正当防卫。他们认为作为被打者,在遭到攻击时,采取还手行为是理所当然的,同时该市民的还手行为并没有造成对攻击者的过度伤害,符合合理必要原则。因此,他们认为该市民的还手行为应该被视为正当防卫。

但是也有一些网友认为,被打还手就是互殴,不应该被视为正当防卫。他们认为,被打者应该遵守非暴力抵抗原则,不能采取暴力行为。同时他们也提醒大家,不能把所有的被打还手都视为正当防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综合来看,被打还手是否算正当防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在处理类似事件时,我们应该尊重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遵守相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尽量避免暴力冲突和个人冲突,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3.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5.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6.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7.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8.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10.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三、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

1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2.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3.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14.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四、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15.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16.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17.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18.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19.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要依法及时、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事实根基。取证工作要及时,对冲突现场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应当第一时间调取;对冲突过程的目击证人,要第一时间询问。取证工作要全面,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价值的各类证据都应当依法及时收集,特别是涉及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以及有关案件前因后果等的证据。

20.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要全面审查事实证据,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辩解、辩护意见,并及时核查,以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要及时披露办案进展等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对于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被告人无罪的判决。对于防卫过当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追诉。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的涉正当防卫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案情复杂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21.强化释法析理工作。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社会关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细致地阐明案件处理的依据和理由,强化法律文书的释法析理,有效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使办案成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开课,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要尽最大可能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2.做好法治宣传工作。要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做好以案说法工作,使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成为全民普法和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要加大涉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力度,旗帜鲜明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同时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消除社会戾气,增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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