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强奸罪量刑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2014(三)强奸罪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强奸妇女一人的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奸淫幼女一人的为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被害人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超过三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五种情形(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除外)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6)被害人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幅度,调节基准刑,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奸淫达两次以上,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达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麻醉、虐待的方法实施强奸犯罪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内蒙古强奸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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