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盗窃罪量刑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2014(六)盗窃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每增加一千六百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以其他严重情节作为量刑起点的,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以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为量刑起点的,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幅度,调节基准刑,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以盗窃数额确定基准刑,又同时具有 “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节,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以盗窃数额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减少相应的刑罚幅度,调节基准刑: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盗窃近亲属财物,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
内蒙古盗窃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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