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起点是多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2014(十)敲诈勒索罪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以其他严重情节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以其他严重情节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幅度,调节基准刑,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基准刑,又同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节,再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多次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减少相应的刑罚幅度,调节基准刑: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10%-50%。
内蒙古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起点是多少
显示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