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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解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关标准

时间:2023-11-14 10:30阅读:
律师分析解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关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实践中的一个常见罪名,被适用的频率很高,也是多发的一个罪名。...

律师分析解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关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实践中的一个常见罪名,被适用的频率很高,也是多发的一个罪名。该罪名现在经常和帮信罪交叉混同。今天,就该罪名进行一个简单的整理,仅供参考!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法依据。

《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明知的认定问题?)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标准。

2021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第1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2007年《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山西省量刑指导意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00元的;或者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得的计算机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5000元的;在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认定标准。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条:

刑法第191条、第312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2007年《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第3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山西省量刑指导意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的;或者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得的计算机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的;或者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5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2021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第8条: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4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产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2022年3月《“断卡”会议纪要》第5条: 在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存在准确界定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界限的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以信用卡为例:(1)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2)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结合主客观证据,重视行为人的辩解理由,确保准确定性。

七、“其他方法”的认定标准。

2021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八、“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的认定问题。

2021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司法解释》第10条第1款: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所得”;

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犯罪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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