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开设赌场罪构立案定罪量刑标准及构成要件
1、开设赌场罪的概念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空间、赌具等,设定赌博方式、规则,组织、控制赌博进行或者经营赌博的行为。
本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6条的规定修改。"开设赌场",原为《刑法》第303条赌博罪中的一个具体罪状,《刑法修正案(六)》将其单独规定,另列一款,作为第303条第2款,并增加了一档"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成立开设赌场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303条又作了重大修改:提高了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开设赌场犯罪通过控制、组织赌博这种违法犯罪活动来获取不义之财,是赌博得以进行的基本条件,不但破坏中华民族崇尚的通过劳动和合法行为获得报酬的良善社会风尚,还易于导致抢劫、盗窃、故意杀人等犯罪,对正常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赌博提供场所、网络空间、赌具、筹码等,设定赌博方式、规则,控制、组织赌博进行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在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传统方式、开设赌博网站以及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等行为。所谓传统方式,是指提供房屋、场馆、赌具、筹码等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设定赌博方式、规则,组织、控制赌博进行的行为。开设赌博网站,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投注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行为。目前查证的中文赌博网站主要设置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东南亚国家,美国等,在大陆从事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的主要是这些网站的各级代理。网上赌博具有快捷、方便,无需现实空间,赌客不需要聚集,司法机关查证困难等特点,因此开设赌博网站的行为日益增多。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是指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3、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定罪量刑标准
开设赌场罪 | 5年以下 | |
赌博机 | 1.10台以上(赌博机) | |
2.2台以上,并留置未成年人 | ||
3.2台以上,设置在中小学附近 | ||
4.5000元以上(违法所得) | ||
5.5万元以上(赌资) | ||
6.20人以上(参赌) | ||
7.行政处罚后,2年内设置5台以上; | ||
8.刑事处罚后,5年内设置5台以上; | ||
网络赌博 |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资; | |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 | ||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 ||
4.参与赌博网站分成。 | ||
共犯 | 1、2万以上服务费 | |
2、1万元服务费或20万元赌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 | ||
3、10个网站投放100条以上广告 | ||
5-10年 | ||
赌博机 (6倍) | 1.60台以上(赌博机) | |
2.12台以上,并容留未成年人;3-8类推。 | ||
网络赌博 | 1.3万元以上(抽头渔利) | |
2.30万元以上(赌资) | ||
3.120人以上(参赌人数) | ||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 ||
5.3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建网站) | ||
6.3万元以上(参与网站分成); | ||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 | ||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赌。 | ||
共犯 (5倍) | 1. 10万元以上服务费(为赌博网站提供网接服务) | |
2. 5万元服务费或100万元赌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 | ||
3. 50个网站投放500条以上广告 |
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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