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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作用

时间:2023-12-21 17:41阅读:
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作用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刑事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

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作用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刑事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在审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有哪些作用?

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4、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6、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7、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8、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根据《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予以提供。申请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

8、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9、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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