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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十个实务问题汇总(监视居住规定)

时间:2024-03-29 09:57阅读:
监视居住的十个实务问题汇总(监视居住规定)一、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

监视居住的十个实务问题汇总(监视居住规定)

一、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

1. 《刑诉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3.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监视居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4.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三、监视居住的地点?

1. 监视居住有两种监视方式:

(1)住所:监视居住原则上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指定居所:符合下列两种情形的,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这里的“有碍侦查”指的是: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2. 监视居住的监督和限制: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讼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

四、被监视居住后会通知家属吗?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这里规定的“无法通知”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家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家庭住址、通讯方式无法查找或者根据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不上,以及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通讯、交通中断等无法通知的情形。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身份、住址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首先调查其身份,不能不经调查就直接以“无法通知”为由不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也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五、被监视居住后能否委托辩护律师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2.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三日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3. 人民检察院、法院及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刑诉法》第三十四条)

六、监视居住后辩护律师能否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七、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这里规定的“电子监控”,是指采取在被监视居住人身上或者住所内安装电子定位装置等电子科技手段对其行踪进行的监视。“不定期检查”是指执行机关对其行踪和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的随机的、不确定的检查和监视,既可以是随时到执行处所进行检查,也可以是通过电话等进行随机抽查。通信监控是指对被监视居住人的通信、电话、电子邮件等与外界的交流、沟通进行的监控。

八、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九、监视居住的期限为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刑诉法第七十九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刑诉法第七十六条)

十、错误被监视居住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撤销监视居住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来源:警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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