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刑辩号

刑辩号

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平台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 主页 > 实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时间:2022-08-28 13:10阅读:
【本章概要】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这是社会特别是律师和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章在严格...

【本章概要】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这是社会特别是律师和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本章在严格忠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犯罪疑人的委托辩护权、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核实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等程序,修改了法律援助规定,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辩护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同时,明确了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指定其他公安机关侦查的具体程序。

第四十二条[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原则及范围]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本条是关于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原则及范围的规定。

【主要修改】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和2012年《律师法》第28条的规定,本条增加了辩护律师依法从事业务的相关权利,并调整了表达方式,对1998年《程序规定》第35条主要作了五处修改:

1.将侦查阶段的“律师”修改为“辩护律师”,从而在侦查阶段即赋予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权利。

2.增加了“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将“会见犯罪嫌疑人”修改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4.将“咨询”修改为“帮助”。

5.删除了“被逮捕的”,将“取保候审”修改为“变更强制措施”。

2020年公安部修正《程序规定》时,对本条未作修改。

【条文释义】

本条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活动。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也是本章规定的核心内容。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对于自己涉嫌犯罪的性质、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以及刑事诉讼中自己的权利义务等,可能不知道或者不明白,这样不利于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侦查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案件中的冤情、错情等,犯罪嫌疑人也可能因为被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能充分地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活动,既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还是提高公安机关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需要。尽管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中也存在辩护律师违法乱纪的情况,但是公安机关不能对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持对立情绪,更不能阻挠辩护律师依法执业。当然,一方面,公安机关要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活动;另一方面,对少数辩护律师的违法乱纪行为,公安机关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督,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从而使辩护律师依法从事执业活动,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层含义是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这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依法从事下列业务,或者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权,即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可以就犯罪嫌疑人涉嫌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如实告知。告知既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并记录备查。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前提是了解其涉嫌的罪名,公安机关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后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可以根据获悉的案件情况、掌握的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如不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等,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记录在案。以往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主要是为犯罪嫌疑人解答涉及法律的问题,缺少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的渠道,增加“提出意见”的规定,使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了发言权,有助于其代为行使辩护权。

第二,会见权和通信权,即辩护律师有同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了解案情的权利。侦查阶段只能委托辩护律师作为辩护人,因此,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同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并且一般不需要经过批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所谓案件有关情况,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以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教育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发案及被抓获经过等情况。

第三,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权,即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所谓提供法律帮助,是指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解释有关法律问题,说明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责任,告知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帮助其提出申诉等。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不限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不论其是否向辩护律师提出,辩护律师都应当及时提供帮助,这是辩护律师的职责所在。所谓代理申诉、控告,是指代替犯罪嫌疑人向有关主管部门就其涉案行为进行申辩、诉说其遭受的冤情,对办案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控告等。《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诉、控告的事项。

第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主要是指辩护律师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适宜对其拘留、逮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种类。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逮捕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或者辩护律师认为依法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后,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辩护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写明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人姓名等,由承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实务指引】

1.代理申诉、控告不是辩护律师本身的权利,需要经过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被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控告,而不能自行提出申诉、控告,也不能对与刑事诉讼无关的其他事项代理申诉、控告。

2.应当明确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律师本身与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没有相关利益,而是与犯罪嫌疑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重视辩护律师的作用,不能认为他们是在“帮坏人说话”,而应认为他们是从另一个方面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保证无罪的人不受错误追究。

【参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一39条。

来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

显示全部

收起

<< 刑法分则第十章章罪名量刑标准一览表2022
“危险作业罪”的理解与适用 >>

推荐律师

more+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