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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罪界限(有罪无罪认定)

时间:2022-08-28 21:43阅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两方面:1、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两方面:

1、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能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所谓的“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对于人身权来讲是指足以造成重伤、死亡的威胁状态;对于财产权来讲通常是指足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以上的威胁状态。当这二方面都具备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危险性或者紧迫性,本罪就成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对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采用其他危险方法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论处。

2、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自杀行为的定罪界限。对于采用其他危险方法自杀又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构成其他犯罪,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如果行为人采用其他危险方法自杀,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3、与危险驾驶罪的界限。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危险驾驶行为本身也是一个具体的其他危险方法。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说明,在危险驾驶罪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认定或者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情形。对于在危险驾驶犯罪中,行为人在意思和意志支配下导致不特定多人伤亡或者两次以上连续造成不特定多人人身权或者重大财产权遭受侵害的严重后果情形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关于一罪与数罪的认定。对于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造成多个危害结果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定罪规则择一重罪论处。对于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后,又采用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毁灭罪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其他犯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五个故意犯罪的罪名: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明确规定了以上五个具体罪名在两种情形下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第一种情形是犯以上五个具体罪名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说明以上五个具体犯罪是危险犯;同时还包括了上述具体犯罪处于的状态可以是犯罪的未遂也可以是犯罪既遂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种情形是犯以上五个具体罪名之一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以上五个具体犯罪的结果加重情形,也是出现严重后果的情形,自然其刑罚幅度和种类也比第114条规定的要严厉。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37号)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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