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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时间:2023-05-05 11:23阅读:
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要旨】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

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要旨】

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重庆市涪陵区博爱医院是一家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陈贵兰,实际负责人为被告人薛友海(与陈贵兰系夫妻关系)。该单位于2007年5月30日、2009年3月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确定为涪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涪陵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分别于2008年4月3日、2009年3月16日与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了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08年7月至2010年7月期间,被告单位重庆市涪陵区博爱医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医保合同过程中,该院负责人薛友海授意该院市场部负责人马江华,以给乡村医生和敬老院长一定介绍费等办法,将“五保户”、“低保户”引诱入院,并授意该院内外科医生对病人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民政救助资金共计人民币161704.79元。

【裁判结果】

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重庆市涪陵博爱医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医保合同过程中,采取“小病大医”、“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和民政救助资金数额达161704.79元,系单位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薛友海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马江华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涪陵博爱医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薛友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马江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主要问题】  

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裁判理由】

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其一,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民事合同。

其二,在主体上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三,在犯罪客体上,定点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既损害了参保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又扰乱了正常的医疗保险工作秩序,医疗保险工作秩序显然是属于市场秩序的范畴。

其四,在客观方面,定点医疗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了广大参保人员及其单位所缴纳的交由医保资金管理机构进行保管和代行支付的医疗保险金,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案号:(2011)涪法刑初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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