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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

时间:2023-06-14 10:12阅读:
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案件基本信息(2020)鄂01刑终610号刑事裁定书基本案情被告人邱某某与张甲案发时系夫妻,二人于20...

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

案件基本信息

(2020)鄂01刑终610号刑事裁定书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某与张甲案发时系夫妻,二人于2010年2月28日生育一子张乙,其右耳系先天性耳畸形伴听力损害。2018年4月、9月和2019年5月,张乙三次入院进行手术治疗,取自体肋软骨重建右耳廓,2019年6月5日出院。

邱某某与张甲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案发前二人处于分居状态。2019年7月2日晚,二人多次在两处房屋内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并约定次日办理离婚手续。7月3日凌晨1时许,张甲来到邱某某与张乙居住房屋,采取打电话、敲门、用小石子砸窗户等方式欲进入室内,邱某某均未开门和回应。邱某某报警后,出警民警始终未能找到事发地点,遂对张甲进行电话劝说、警告。邱某某又向张甲之母打电话求助均无果后,从厨房取出一把单刃水果刀藏在手中并打开大门,张甲进屋后即对邱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并将邱某某逼入卧室,打其耳光。邱某某被打后未立即持刀反抗,而是顺势将水果刀藏在床头。张乙见母亲被打,遂持玩具金箍棒打张甲背部,张甲随即一手将张乙按在床上,用腿跪压其双腿,同时用右手握拳击打张乙的臀部。邱某某为防止张乙术耳受损,便徒手上前制止,制止无果后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甲背部连刺三刀,其中两刀刺入胸腔。张甲受伤后,邱某某立即骑电动车将张甲送至医院救治,张甲住院治疗12天后出院。经法医鉴定,张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同年8月27日,邱某某与张甲办理了离婚登记,邱某某放弃其全部财产权利作为对张甲的赔偿,张甲出具谅解书,请求对邱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要旨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判断邱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充分体谅一个母亲为保护儿子免受伤害的急迫心情,还应当充分考虑邱某某在当时紧张焦虑状态下的正常应激反应和张乙身体的特殊状况。张甲受伤停止殴打张乙后,邱某某亦立即停止了对其扎刺,此时不能以事后冷静的旁观者的立场,过分苛求防卫人“手段对等”,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作出客观冷静、理智准确的反应,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亦不能陷入“唯结果论”的误区,根据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进行事后判断,特别是不能以致人重伤的防卫后果来逆推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要设身处地对事发起因、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当时的客观情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和认定。综上,应认定邱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邱某某无罪。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抗诉不当为由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法官后语

首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邱某某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受其丈夫张甲的纠缠滋扰至凌晨时分,自己和其子张乙先后遭张甲殴打。为防止张乙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邱某某在徒手制止张甲未果的情形下,持水果刀向其背部连刺三刀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其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对“必要限度”的认定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为标准,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认定邱某某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综合了防卫人邱某某所处的环境、遭受暴力的严重程度、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暴史等因素。

其次,依法判决邱某某无罪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是文明社会、和谐社会应有的道德风尚和行为规范,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张甲身为丈夫、父亲,理应维护家庭和睦,爱护家人、慈爱子女,但其家暴行为给妻子、孩子都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就本案而言,关乎的不仅仅是邱某某是否要接受法律的惩罚,更关系到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如若对邱某某判处刑罚,其子张乙将面临的不仅仅是家庭解体所带来的伤害,更有可能再次遭受父亲的暴力,成长历程中还要背负母亲是罪犯的阴影,将会严重影响一个九岁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快乐成长。依法判决邱某某无罪,不仅维护了邱某某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守护张乙的健康成长。同时,有助于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倡导两性平等、相互尊重的文化氛围,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任何施暴行为都该被制止和反抗,即便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被害人也不必低人一等、忍辱负重。依法判决邱某某无罪,既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又体现出司法的温度,还有利于强化“正能胜邪,邪不压正”的社会风气,切实鼓励人们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利,让弱者敢于说不,推动形成反家暴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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