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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7死10伤

时间:2023-04-19 19:45阅读:
山东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7死10伤据济宁新闻网,泗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布警情通报,4月19日上午,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泗水...

山东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7死10伤

据济宁新闻网,泗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布警情通报,4月19日上午,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泗水县圣水峪镇小河村内道路发生碰撞。事故造成7人死亡,10人受伤。伤员已送往医院紧急救治,无生命危险。

目前,事故原因正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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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界面新闻 济宁新闻网

律师评析:

根据以上报道,7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已经是特大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等,目前官方没有公布具体原因。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山东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7死10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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