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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与馈赠的相关认定

时间:2024-04-24 21:40阅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与馈赠的相关认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与馈赠的相关认定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根据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1、首先看是否具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其次看是否从事了公务;最后看是否利用了公务职务上的便利。

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处罚规定)的规定定罪处罚。

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64)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4、佛教协会工作人员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不能按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认定

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组织、领导、监管、主观、经营、负责某项目工作的便利条件。

1、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经营管理权;

2、从事相应活动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3、“索取” 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

三、非法收受的认定

非法收受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权利,接受他人主动送予的财物。

四、关于回扣的认定

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活动中,由卖方从所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者其经办人的款项。

五、归个人所有的认定

归个人所有是指个人收取的回扣、手续费后,未上交给公司、企业或本单位。如果个人收取后,上交给公司、企业或本单位的,则不构成本罪。

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从被谋取的利益性质上看,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从利益的实现方面来看,既包括已经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也包括意图或正在为他人谋取但尚未取到的利益。

八、关于的财物的认定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贿赂与馈赠的认定

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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