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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刑事风险防控指引系列(资源类犯罪)

时间:2023-11-23 07:51阅读:
企业常见刑事风险防控指引系列(资源类犯罪)企业刑事合规以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为基本内涵,以降低刑事犯罪风险为基础功能,同时还兼具推动企业合理...

企业常见刑事风险防控指引系列(资源类犯罪)

企业刑事合规以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为基本内涵,以降低刑事犯罪风险为基础功能,同时还兼具推动企业合理承担社会责任的扩张功能。今天给大家分享企业常见刑事风险防控指引系列(资源类犯罪)。此类涉及的刑事风险罪名有两个,一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是环境污染罪。在此,仅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理论层面上述两个罪名对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进行分析。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风险防控指引】

01 农用地是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中开发利用农用地的行为。

02 企业在开发利用土地前,应当结合不动产登记及实际情形,明确土地的权属和性质,避免因地类性质模糊而导致开发利用行为构成违法犯罪。

03企业不得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使用农用地。企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未办妥审批手续之前,不得先行施工开发利用农用地。

企业进行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04 企业不得改变农用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建窑、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或者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以上行为及种植农作物等非林业生产。企业不得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

造成上述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如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05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并积极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土地恢复、补植复绿等措施,减轻对农用地的毁坏、污染程度,以争取从轻处理。

二、污染环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风险防控指引】

01 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

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环境污染奖惩制度,配备专职的环境管理人员,必要时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02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验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设施、取得排污许可证。

对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特别是要避开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区域,以免造成污染环境等严重后果。

03 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否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查验他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拒绝无证或者超范围经营行为,以免成为相关犯罪的共犯。

04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在造成环境污染后,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努力消除污染、防止损失扩大、积极赔偿损失、设法修复生态环境,争取从宽处理。

05 对有关部门开展的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故意阻挠,否则可能以妨害公务罪与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或者作为本罪从重处罚情节。两年内曾因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整改,不得再次实施相同行为,否则可能构成犯罪。

以上是北京刑事律师整理的企业常见刑事风险防控指引系列(资源类犯罪)相关常识,供参考、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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