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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

时间:2022-11-26 09:19阅读:
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提高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工作,提高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工作原则指导思想】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指导思想:

    (一)规范。要严格按照法律及本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查和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

    (二)高效。要切实提高管辖权异议的受理、审查、送达及移送等工作环节的效率;

    (三)依法严格规制当事人滥行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为。

一、管辖权异议的受理

第三条【管辖异议权的告知】人民法院应当在一审立案后随《应诉通知书》向当事人发放《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操作指引》,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享有的管辖异议权;

    (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方式和条件;

    (三)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滥行管辖权异议所应承担的后果。

第四条【异议申请的接收】民商事诉讼的被告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以自己名义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接收。

第五条【审查处理】案件承办法官在收到被告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二)异议请求是否明确移送审理的人民法院名称;

    (三)异议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证据来源;  涉及证人的,是否提供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四)送达地址确认信息。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应当以书面《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异议人补充相关材料,并告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予以补充。异议人逾期未补充相关材料或经补充仍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案号及配套标准规定编列附号进行处理。

第六条【不予审查的情形】当事人对下列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审查:

    (一)发回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或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案件;

    (三)专属管辖的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破产衍生诉讼、实现担保物权等案件 ;

对下列管辖权异议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审查:

   (一)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二)第三人或其他不适格主体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三)反诉被告对反诉提出管辖异议的;

    (四)原告在诉讼中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或达不到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五)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发生变更或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六)提出管辖权异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七)其他不予审查情形。

        当事人约定有仲裁协议(条款),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提出异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六条处理。

第七条【不予审查的告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属于本规范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决定不予审查的三日内书面告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也可以采取口头告知方式,但应当做好笔录并存案。

二、一审的审查

第八条【审查主体】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管辖权异议案件,由承办本案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审查方式】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形式。确有必要的,可采取询问、听证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审查期限】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多个当事人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最后一个当事人提出异议后的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十一条【对原告撤回起诉的处理】在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法院准予撤回起诉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但应在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中载明。

第十二条【裁定移送管辖】管辖异议成立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询问原告是否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应按照本规范第十一条处理;原告不撤回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当事人的列明】一审裁定列明当事人,应当分别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一)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仅列明原告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当事;

    (二)裁定移送管辖的,应当列明所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三、二审的审查

第十四条【主体】一审裁定列明的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一审裁定未列明的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根据本规定应当列明而没有列明的当事人除外;

        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

第十五条【案件的移送】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应在裁定书送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办案系统移交上诉法院审查。

第十六条【材料审查】移送上诉案件的手续应当完整、齐备,材料不齐的退回移送法院。

        移送上诉案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

    (二)上诉状、起诉状;

    (三)上诉请求是否明确移送审理的人民法院名称;

    (四)上诉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证据来源;涉及证人的,是否提供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五)送达地址确认信息。

第十七条【案件的审查】上诉法院立案部门在收到移送案件后,经审查立案后移送负责审查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部门。

        移送上诉案件不符合本规范第十六条要求的,应当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移送的案件材料不齐的,一律退回移送法院,移送法院在退回后的三日内补充材料后再行移送;

    (二)移送案件退回后再次移送仍未达到案件移送要求的,办案系统自动锁定冻结案件。申请解冻移送案件的,承办法官应当向分管院长申请解冻。

第十八条【审查主体】高、中级法院立案部门负责审查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

第十九条【审查方式】审查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采用书面方式进行。确有必要的,可采取询问、听证等方式。

第二十条【裁定】审查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在审查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过程中,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准许的,可向管辖权异议上诉人释明,并要求其撤回上诉,上诉人坚持不撤回上诉的,裁定终结管辖权异议审查。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的列明】二审裁定列明当事人,应当分别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一)维持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按一审裁定书所列当事人列明当事人;

    (二)裁定移送管辖的,应当列明所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四、送达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送达范围】管辖权异议裁定按裁定书列明的当事人送达。

第二十三条【其他】送达方式、标准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考核】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判质效、案卷归档、卷宗及材料移送工作等纳入对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业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生效时间】本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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