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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87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限的规定

时间:2023-02-15 15:10阅读: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八十七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限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

刑事诉讼法全文解释第八十七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限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限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审查批准逮捕由检察长作出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决定逮捕是法律赋予检察长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办案人员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逮捕的情况,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根据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必要的时候,可以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然后,综合审查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是否批准逮捕提出初步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二是,“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做出决定,是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是正确、谨慎使用逮捕的重要保障。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应当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进行。本条的“重大案件”,主要是指涉外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知名人士或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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