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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翻供的性侵智障幼女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时间:2023-03-19 16:28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3辑,总第98辑)[第982号]王某某强奸案-对既无被害人陈述也未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人强奸的物证,且被告人...

《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3辑,总第98辑)[第982号]王某某强奸案-对既无被害人陈述也未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人强奸的物证,且被告人翻供的性侵智障幼女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二、主要问题对既无被害人陈述也未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人强奸的物证,且被告人翻供的性侵智障幼女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三、裁判理由本案是一起性侵智障幼女的犯罪案件,在证据上“先天不足”一是被害人是一名多年未曾说话的智障幼女,不能表达自己被奸淫的情况,故本案无被害人陈述这一直接证据;二是案发 2 日之后被害人亲属才报案,故未能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人作案的客观性物证;三是没有目击证人证实被告人奸淫被害人的作案过程;四是被告人虽在侦查阶段承认作案,但当庭翻供,否认奸淫的关键情节。

因为上述证据问题,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处理形成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传来证据)等,被告人当庭否认双方性器官相接触,控方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虽然当庭否认双方性器官相接触,但供称其猥亵被害人的事实,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定性为猥亵儿童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虽然无物证和被害人陈述,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详细、稳定供述了强奸被害人的过程,以及被发现后企图私了的情节,与多名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供符合常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结合案发自然的情况,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强奸、猥亵等性侵案件,历来因犯罪过程隐蔽、发案不及时,物证不能及时提取,导致证据类型较为单一,多为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因此,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又因被害人年幼、智障等特殊原因,不能完整、清晰表达被性侵的具体情节,导致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常常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因此,对此类案件的言词证据审查,更需兼顾证据正向的证实和反向的证伪。

实践中,一般需要结合被害人自身特点, 以及发案、破案过程,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间的印证和矛盾处,并从间接证据寻找突破口,去伪求真,得出结论本案属于典型的证据“先天不足”的性侵案件,但通过重点审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性,及其翻供的理由, 并对间接证据进行推理判断,能够弥补证据的缺憾,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一)本案案发过程自然,指向明确发案和破案经过虽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缺乏客观物证的情况下,发案和破案经过自然、正常而且及时,有助于办案人员形成内心确信本案中, 王乙到王某某家菜地摘菜,将孙女王甲留在王某某家,约半小时后返回王某某家时,发现该房屋前后门都关着,拉开王某某卧室窗户后,看见王某某、王甲站在床尾,王某某正在穿裤子,遂当场指责王某某强奸。

王某某当即道歉并请求王乙不要声张此事王某某的嫂子余某某碰巧路过,听闻此事后亦当面责骂王某某当晚,王某某本人及其兄王某绍先后找到王乙的弟媳刘某某,求其帮忙私了此事2 日后,刘某某将此事告诉其子王丙,王丙又告诉王甲的父亲王丁,王丁遂向王乙、刘某某求证,确认王甲被王某某奸淫后报案。

随后,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认了奸淫事实因此,本案的发案、破案过程自然,符合常理,指向明确,具有可信性 (二)本案虽无证人目睹王某某强奸王甲的具体情节和过程,但各证人证言之间环环相扣, 均指向王某某强奸王甲,对间接证据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一是被害人的爷爷王乙证实,其目睹王某某与王甲共处一封闭的场所,并看见王某某在床尾穿裤子,其当即指责王某某强奸,王某某并未辩解,并开门求情二是王某某的嫂子余某某证实,王乙指责王某某强奸王甲时,余某某恰好路过王某某家,也跟着责骂了王某某, 王某某并未表示否认。

随后,余某某将此事告知其夫王某绍三是王乙的弟媳刘某某证实, 案发 l 小时之后,王某某找到刘某某,承认酒后与王甲发生了性关系,求其帮忙平息此事当晚王某绍也到其家赔礼道歉2 日后,刘某某将此事告诉儿子王丙。

四是王某某之兄王某绍证实,其为平息此事,先后到王乙、刘某某家协商私了五是被害人父亲王丁证实,其从王丙处得知此事后,又向王乙、刘某某求证,确认王甲遭王某某强奸,遂报案上述证人证言互相衔接,完整反映了王某某被发现作案、赔礼道歉、承认奸淫并企图私了,最终因被害人父亲报案而案发的经过,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

(三)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印证性,其在审理阶段翻供不具有合理性首先,王某某被抓获后,在第一次讯问时即详细供述了其酒后临时起意并实施奸淫的细节,此后也作了多次稳定的供述其供称案发当日王乙去菜园后,王甲走到其的卧室,当时喝了酒,起了想和王甲发生性关系的心思,便关门进了卧室,将王甲的裤子往下拉,并做手势让王甲脱裤子,王甲遂把裤子脱到膝盖,躺在床上,其即奸淫了王甲,并详细交代了强奸细节,包括生殖器接触、部分插入王甲阴道及射精的过程。

而且,王某某供称王甲下穿青色裤子,没有穿内裤的情节与王甲的爷爷王乙关于此节的证言相吻合其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认作案,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王某某虽在庭审时对奸淫的关键情节予以否认,辩称仅用生殖器蹭了被害人腿部,此前的供述系诱骗形成, 但未提供相关线索,也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同时,经查阅王某某在侦查阶段讯问的同步录像, 显示其供认强奸时并未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诱供,故其供述具有合法性。

此外,从情理分析, 王某某若未强奸王甲,其在王乙、余某某指责其强奸时,完全有机会辩解,但其当即认错, 事后还专门到王甲亲属家承认奸淫事实并赔礼道歉,企图私了,被抓获到案后至一审开庭前, 始终承认强奸事实,并供述了他人并不知晓的诸多强奸细节,内容具体、全面,合乎事情发生、发展的演进过程,符合生活常理和经验逻辑,具有可信性。

综上,虽然本案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但该供述真实、完整、合法、合理,与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某某强奸王甲的事实,故人民法院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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