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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案例,多次谎报警情

时间:2023-03-21 10:15阅读: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案例,多次谎报警情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案例,多次谎报警情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如何把握:多次扰乱,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值得深思和重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84刑初101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锋,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涡阳县。2008年3月3日因盗窃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5月5日因谎报警情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300元;2016年5月26日因谎报警情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2018年4月28日因谎报警情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200元。2018年6月9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十五日,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经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8)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锋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晓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彭某锋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在永康市多次使用手机向110报警平台谎报警情,严重扰乱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彭某锋使用150××××8792手机号码,于2017年10月9日谎报警情称永康市芝英镇雅庄菜场附近看见一个男子对一个女子动手动脚;于2018年1月15日谎报警情称永康市芝英镇西卢村48号有两个人煤气中毒死亡。

2、被告人彭某锋使用159××××2048手机号码,于2016年5月25日谎报警情称永康市西城街道双飞路京西旅馆301房间外国人携带手枪和子弹;于2016年9月5日谎报警情称永康市东城街道许码头卖水果路口有纠纷;于2016年10月1日谎报警情称永康市东城街道许码头公园路36号因夫妻吵架把老婆杀了;于2016年11月6日谎报警情称永康市龙山镇四路上村双溪西路90号有纠纷;于2017年3月7日谎报警情称永康市龙山镇四路上村四路90号有人卖淫。

3、被告人彭某锋使用150××××1240手机号码,于2018年4月27日谎报警情称要到永康市城派出所民警。

4、被告人彭某锋使用182××××1505手机号码,于2018年3月19日谎报警情称永康市西城街道飞凤路320号长星旅馆3600元钱被小姐偷走;于2018年3月6日谎报警情称永康市西城街道飞凤某KTV附近被人打了;于2018年6月9日谎报警情称永康市花街镇八字墙工地附近抓到一个小偷,被偷25公斤海洛因、2包白粉。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彭某锋的供述、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10处警平台警情列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锋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锋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锋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来源:学法会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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