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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无罪裁判案例,采伐非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

时间:2023-03-21 10:41阅读:
非法采矿罪无罪裁判案例,采伐非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赣1104刑初287号公诉机关江...

非法采矿罪无罪裁判案例,采伐非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104刑初287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发,男,1976年6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上饶市广信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以饶广信检一部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发犯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徐某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饶市广信区开采4422.5立方米的花岗岩出售给邓某录用于建筑工程,销售额达22.1万元。经国家资源部南昌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发非法开采的花岗岩属于中细粒黑云母钾花岗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用花岗岩属于非金属矿产。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徐某发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了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的证明和会议记录、责令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销售碎石的收款收据等书证,被告人徐某发的供述,证人邓某录、徐某、史某的证言,鉴定报告、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花岗岩,价值22.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发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所挖的石头是以前金鑫公司堆放的边角料。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破坏较小,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20年,被告人徐某发擅自在上饶市广信区搭建了碎石设备,利用原采石厂遗留在当地的花岗岩边脚料作为原料,雇请挖掘机、破碎机,将花岗岩边脚料进行破碎加工,生产出的碎石出售给邓某录用于工程建设用材。

2020年6月2日,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发现徐某发的违法行为,责令徐某发停止并改正在望仙乡望仙村黄岗小组路边违法开采碎石并进行加工的行为。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在处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徐某发涉嫌犯罪,遂移送给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办。经查证,被告人徐某发共出售给邓某录4422.5立方米的花岗岩碎石,销售额为22.1万元。经国家资源部南昌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发非法开采的花岗岩属于中细粒黑云母钾花岗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用花岗岩属于非金属矿产。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徐某发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徐某发向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徐某发的供述,2018年底至2020年1月,其在天堂路边开碎石场,破碎花岗岩,卖给其表哥邓某录用于建筑工程,共卖了4422.5方,50元/方,出售价约22万元,收到邓某录十五万元,还有五六万元欠款未付。加工的花岗岩是十多年前采石厂遗留在那里的。

2.证人邓某录的证言,其承建了望仙乡望仙村下村路口到天堂的水泥路,石子是其表弟徐某发提供的。金鑫废旧矿山丢弃了很多废石,徐某发就在那里办碎石场。徐某发共出售给其约四千方石子,其付款十五万元,欠了五六万元。

3.证人徐某(望仙村民兵营长)的证言,下村路口到上天堂的路是邓某录2018年修建的,修路的碎石是徐某发提供的。2002年,金鑫公司在这段路的山上开采花岗岩,2008年时停厂,现场遗留了很多废弃的花岗岩,徐某发就用这些花岗岩做原料破碎加工,然后供应修路。这些废料就是从山上倾倒到山脚下,堆得像山一样,很多很多。徐某发在开采过程中,不会破坏周边植被。

4.证人史某的证言,徐某发叫其做事,雇请其挖机,只做了14天。

5.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的案审会纪要,徐某发2018年开始在望仙乡望仙村黄岗路边架设机械设备进行碎石加工,来源于原望仙乡花岗岩石材工厂开采后遗留的边脚料。

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任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0年6月2日,上饶市广信区自然资源局责令徐某发停止并改正在望仙乡望仙村黄岗小组路边违法开采碎石并进行加工的行为。

7.收款收据,证明徐某发出售碎石4422立方。

8.归案情况说明,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徐某发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广信区公安局接受调查。

9.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视频,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上饶市广信区黄岗天堂路边,被告人徐某发架设破碎机,现场有挖掘机一台、碎石机一台,碎石机将现场山体上的稍大的石块凿成更小块,再上破碎机进行破碎。

10.国土资源部南昌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的鉴定报告,徐某发破碎的石块系中细粒黑云母钾长花岗岩。

1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徐某发身份信息,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的电子发票,证明徐某发于2021年3月22日向公安机关缴纳10万元。

上列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理由如下:第一,被徐某发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不属于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不属于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本案被徐某发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2008年以前旧石材厂丢弃的边脚料,并非自然形成,不符合自然状态的属性,不应成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徐某发挖掘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不属于采矿行为。徐某发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原石材厂开采遗留下来的废弃物,开采行为已经完成。徐某发将被弃于石材厂边上的边脚料加工、出售,不宜认定为是采矿行为。

第三,挖掘用于破碎的石材原料是否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自然资源部等十部委于2021年3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七)尾矿(共伴生矿)。稳步推进金属尾矿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及整体利用,推动采矿废石制备砂石骨料、陶粒、干混砂浆等砂源替代材料和胶凝回填利用,探索尾矿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利用。加快推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有价组分梯级回收,推动有价金属提取后剩余废渣的规模化利用。依法依规推动已闭库尾矿库生态修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回采尾矿。

以上规定未要求采矿废石需要经过新立采矿权的程序才可开采,仅规定尾矿的回采需要经过批准。故本案的采矿废石,没有法律规定需办理采矿许可证才可采挖。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综上,本案被告人徐某发采挖、加工、出售旧石材厂的采矿废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但徐某发擅自办理碎石厂,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发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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