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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赌博行为的定性

时间:2023-03-21 14:49阅读:
聚众赌博行为的定性裁判要旨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1)组织结构上不同。聚众赌博...

聚众赌博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1)组织结构上不同。聚众赌博规模一般较小,参与赌博的成员相对固定,赌头大多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则往往有一定规模,参赌人员众多,赌场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2)稳定性不同。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即在同一场所或网站持续开展赌博活动。(3)赌具来源不同。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则由赌场提供。(4)赌博方式不同。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

基本案情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独自租赁台江万达广场Cl座1209室,个人出资购买“德州扑克”牌桌、筹码等赌具,并专门建立一个叫“买龙虾找圣洁”的微信群,组织微信群内(包括自己在内)的林某乙、蔡某某、陈某甲、林某丙、陈某乙、林某丁、刘某、林某戊(上述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等十余人,每周组织多次“德州扑克”赌局。

2019年5月到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共组织48次赌局,赌资通过微信结算47次,输钱的赌客每次将输的钱款通过微信转账给林某甲,林某甲扣除相应抽水费用后再转给赢钱的赌客,经统计,林某甲微信共收取赌资11902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支出赌资86240元,非法获利32780元,其中林某甲参与赌博盈利22000元,“抽水”盈利10000元。参赌人员林某乙、陈某甲、林某丁、陈某乙、蔡某某、刘某、林某戊共累计收支赌资60550元。

被告人林某甲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不是开设赌场:1、其系出于朋友娱乐、聚会的目的才租下场所打牌,在茶艺居打牌收费比较贵;2、其是利用自身的人际关系召集微信群里的朋友来赌博,参与赌博的都是交往多年的朋友,人员相对比较固定,没有向社会不特定的人进行宣传;3、其本人也有参与赌博,大家每次输赢才三、四百元;4、大牌才有抽水,抽水也是用于支付房租、给大家买饮料及吃的东西等;5、其刚出校园,贪玩,对自己的行为也很后悔,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1、本案聚众赌博规模小,仅有固定的十余个朋友参与,每次人数只有5-8人左右,赌博方式单一,也没有聘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由被告人林某甲临时通知赌博时间才组局,赌博时间不固定,仅持续半天,仅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赌博场所位于写字楼,有一定的隐秘性,而且林某甲未将聚众赌博的场所、时间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开放,亦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或者宣传;被告人林某甲本人参与了48次赌局中的22次,已近总数的一半,与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不会亲自参与赌博明显不同,且每次赌博均没有固定庄家,系由参赌人员轮流坐庄;赌博规则由参赌人员沟通约定;因此被告人林某甲其行为仅构成赌博罪,不构成开设赌场罪;2、没有依据认定本案情节严重;3、被告人林某甲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林某甲系初犯,刚出校园踏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5、被告人林某甲积极悔过,愿意退出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林某甲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租赁了台江万达广场Cl座1209室,个人出资购买“德州扑克”牌桌、筹码等赌具,建立了一个叫“买龙虾找圣洁”的微信群,组织微信群内(包括自己在内)的林某乙、蔡某某、陈某甲、林某丙、陈某乙、林某丁、刘某、林某戊(上述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等十余人进行“德州扑克”赌博,参赌人员均系同学、朋友等关系,相互认识且熟悉。每次由被告人林某甲在“买龙虾找圣洁”微信群内临时通知赌博时间,随后群内人员前往台江万达广场Cl座1209室进行“德州扑克”赌博,每次参赌人数大约五六人左右不等,参赌人员轮流坐庄,每人每次输赢大约三、五百元左右。一般出现大牌时,被告人林某甲进行抽水,抽水主要用于支付房租、水电费、参赌人员的饮料及食品费用。

2019年5月到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共组织48次赌局,赌资通过微信结算47次,输钱的赌客每次将输的钱款通过微信转账给林某甲,林某甲扣除相应抽水费用后再转给赢钱的赌客,经统计,林某甲微信共收取赌资119020元,支出赌资86240元,非法获利32780元,其中林某甲参与赌博22次,盈利约22780元,“抽水”约10000元。

 

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32780元。

裁判结果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19)闽0103刑初58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林某甲退出的非法所得三万二千七百八十元人民币,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具“德州扑克”牌桌一张、筹码四百个、扑克牌十副、记录板一副,均予以没收。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1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有误,予以更正为赌博罪。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且刚出校园涉世未深,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评析

如何区别赌博罪中聚众赌博行为与开设赌场罪,可从参与人员稳定性、公开程度、有无经营目的、专门化程度、规模大小等方面加以甄别。本案中,参与赌博的人员(包括被告人林某甲)均系同学、朋友等关系,相互认识且熟悉较长时间,即系相互熟悉的一群人之间进行赌博,具有相当稳定性,而开设赌场中的参与人员一般稳定性较差,很多参与赌博的人并不一定与开设赌场的人认识熟悉,参与赌博的人之间也不一定认识熟悉;被告人林某甲等人的聚众赌博行为,没有对社会上公开,不为外部社会知晓,被告人林某甲没有向社会招揽赌客,也没有要求其他参赌人员向社会招揽赌客,而开设赌场则往往希望扩散到较大的知晓范围,以便向社会招揽赌客;本案中参与赌博的人员是直接通过赌博获取非法利益,各参赌人员(包括被告人林某甲)轮流坐庄,被告人林某甲在出现大牌时才进行抽水,抽水所得也都用于支付赌博场所租金、赌博场所水电费、参赌人员的饮料及食品费用等,不具有经营的目的,而开设赌场则是利用赌博来进行经营,通过经营间接获取非法利益;本案聚众赌博规模较小,由被告人林某甲在微信群临时通知赌博时间后临时组局,由固定的十余个朋友参与赌博,每次人数5-8人左右,多数情况下每人每次输赢大约在三、五百元左右,也没有聘用服务人员及看场人员,其专门化程度及规模与常见的赌场明显相去甚远。被告人林某甲构成赌博罪,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开始赌场罪。

【一审】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9)闽0103刑初585号

标签: 聚众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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