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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等人非法持有毒品案无罪裁判案例

时间:2023-03-22 16:44阅读:
韩某某等人非法持有毒品案无罪裁判案例【案例】韩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16)冀0104刑初88号)【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韩某某从石某...

韩某某等人非法持有毒品案无罪裁判案例

【案例】韩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16)冀0104刑初88号)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韩某某从石某某、门某某处购买冰毒这一事实成立,但韩某某购买冰毒的数量无法认定已达到“10克”。在韩某某购买冰毒后,三人是否在一起吸食或石某某拿出了一点儿,该事实是否存在无法查证。被告人韩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应以查获时其实际持有的数量进行认定,已吸食部分应予扣减。本案中,未在韩某某身上或住处查获毒品,韩某某将所购冰毒带至灵寿与梁某某共同吸食,二人共同吸食部分,亦应予以扣减。故,公诉机关指控韩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克,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案例】游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16)赣0982刑初9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从被告人游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2.11克。但对于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中的49.85克(含塑料薄膜包装)被告人游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持有的故意,应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游某辩解该毒品系其在遭受他人人身伤害时被强行放入其衣物内,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游某在毒品被查获前确曾遭受人身伤害且处于神志不清状态,无法得出被告人游某对该毒品具有非法持有主观故意的唯一结论,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所涉毒品的扣押、称重程序违法,从被告人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是否是毒品存疑的辩护意见,经查相关毒品查获过程有相关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相关物品属性亦有相关专业鉴定机构及人员予以鉴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涉案毒品应该随案移送的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不予采纳。此外,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游某非法持有毒品2.26克,数量尚未达到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追诉标准。故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能成立。

【案例】陈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1562号)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只有证人宋某的陈述证实垃圾桶内的毒品是被告人陈某所有,虽在垃圾桶内搜出的毒品类型与被告人陈某的黑色挎包内搜出的毒品类型相一致,但公诉机关未提供垃圾桶内搜出毒品包装袋的指纹鉴定、两处毒品的成分比对等证据进行佐证,且被告人陈某归案后一直予以否认垃圾桶内搜出的毒品系其持有。被告人陈某当庭提出毒品系失足女宋某所有的辩解意见,结合宋某有吸毒史及宋某先进入该房间等候被告人陈某,亦不能完全排除该些毒品是宋某所有的可能性。另公诉机关未提供失足女宋某开房前房间清洁情况的证据,无法核实开房前垃圾桶的情况,亦不能完全排除该毒品是开房前留下的可能性。综上,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完全排除垃圾桶搜出的毒品是其他人所有的可能性。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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