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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指向是预谋杀人但被告人否认的, 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时间:2023-05-29 16:42阅读:
对有证据指向是预谋杀人但被告人否认的, 如何审查判断证据?指导案例1367号朱某故意杀人案——对有证据指向是预谋杀人但被告人否认的,如何...

对有证据指向是预谋杀人但被告人否认的, 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指导案例1367号

朱某故意杀人案

——对有证据指向是预谋杀人但被告人否认的,

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2017年4月28日被逮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杀人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预谋杀人,且具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突发性犯罪,朱某是在情绪失控后激情作案而非预谋作案;(2)朱某犯罪手段一般,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较小;(3)朱某系自首并系父母陪首,且认罪、悔罪;(4)被告方愿意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建议对朱某从轻处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登记结婚。2016年10月17日上午,朱某在家中因故用手扼住杨某某的颈部致杨机械性窒息死亡。嗣后,朱某将杨某某的尸体用被套包裹并藏于家中阳台的冰柜内。2017年2月1日,朱某将其杀害杨某某一事告知父母,并在父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杀害杨的犯罪事实。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但朱某故意杀人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其间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肆意挥霍享乐,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所提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诉讼代理人请求对朱严惩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朱某有以下可从轻处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1)朱某属激情杀人而非预谋杀人;(2)朱某有自首情节;(3)朱某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4)本案社会舆论偏向被害方,但社会影响大不等于社会危害大;(5)朱某作案后行为属道德评价层面,不能成为不予从轻处罚的理由。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所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但在争议焦点评判和裁判理由部分增加认定被告人朱某系预谋杀人,认为一审认定朱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定: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朱某与杨某某(被害人,女,殁年28岁)登记结婚。案发前,二人因故产生矛盾。朱某先后购买了《死亡解剖台》等书籍和冰柜,并从工作单位离职。其间,杨某某亦以陪同朱某赴香港培训为由提出辞职,并于2016年10月14日正式离职。同月17日上午,朱某在家与杨某某发生争执,用手扼掐杨某某的颈部,致杨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朱某将杨某某的尸体用被套包裹,藏于家中阳台冰柜内。当日上午,朱某将杨某某支付宝账户中的4.5万元转至自己账户,并在之后数月内大肆挥霍其与杨某某的钱财用于旅游、消费。2017年2月1日,朱某将其杀害杨某某一事告知父母,并在父母陪同下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朱某与妻子杨某某产生矛盾后,经预谋杀害杨某某,并藏尸冰柜三个多月,作案后大肆挥霍其与妻子的钱财,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朱某虽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朱某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一)对有多项证据指向是预谋杀人的案件,被告人予以否认的,如何通过审查判断证据认定被告人是预谋杀人?

(二)对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兼具多个从宽、从严处罚情节的故意杀人案件,如何把握死刑适用标准?

三、裁判理由

本案即为近年来引发较高社会关注度的“上海杀妻冰柜藏尸案”。本案发生在夫妻之间,因夫妻矛盾引发,犯罪事实本身并不复杂,但因被告人朱某杀妻后藏尸冰柜105天,且在该期间恣意玩乐,引起被害人亲属和社会公众的极大愤慨。本案在事实认定上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在案有多项证据显示朱某是预谋杀人,但朱某始终予以否认,其辩护人也辩称是激情杀人。司法实践中,预谋杀人虽不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因其直接体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故属于对适用死刑有较大影响的情节。预谋杀人所体现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要明显大于临时起意杀人特别是激情杀人,对预谋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根据也更加充分。以下就如何认定朱某系预谋杀人的证据问题以及对朱某核准死刑的理由进行分析。

(一)通过综合审查案发前后被告人朱某的一系列行为表现,可以认定其系预谋杀人

被告人朱某是否属预谋杀人,是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和被害方的争论焦点,相关司法人员之间也有一定意见分歧。朱某及其辩护人始终坚称朱某系激情作案,没有预谋;被害人亲属及诉讼代理人则坚称朱某系预谋作案。公诉机关、一审法院认为不排除朱某预谋杀人的可能,但认定其预谋的证据尚不充分,故未予认定;二审法院明确认定朱某系预谋杀人,并在裁判文书中用相当篇幅阐述了朱某系预谋杀人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审查,认为本案共有五方面的证据指向朱某系预谋杀人。具体分析如下:

1.被告人朱某具有预谋杀人的动机。朱某数次婚内出轨被妻子杨某某发现进而导致二人发生矛盾,是本案最重要的案发起因。朱某本人供称,其在与杨某某婚前恋爱期间曾与一公司女同事发生过性关系,婚后又与另一同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向对方谎称自己已离婚。朱某的朋友证实,朱曾在聚会场合将妻子送回家后带其他女性返回聚会现场,还曾在网上订票带其他女性去外地或看电影,并被其妻子发现。朱某亲笔书写的保证书亦反映出朱某曾向杨某某承诺不再与其他女人联系。可见,由于朱某婚前婚后私生活混乱,其与杨某某婚后矛盾突出。而朱某供称,其提出离婚时杨某某称如离婚就自杀,致二人离婚不成。据此分析,由于朱某无法通过离婚来摆脱束缚,可能产生通过杀妻以求摆脱、回归自由放荡生活的作案动机。

被告人朱某供述的案发起因和作案动机是,妻子杨某某因对案发前两天二人去杭州旅游期间预订酒店、车票等问题不满而多次抱怨并与其争吵,案发当日早晨杨再次为此事与其争吵,其为阻止杨继续说下去,用双手掐扼杨颈部致杨死亡。在案其他证据可证实朱某夫妇案发前两天往返杭州,但无法证实二人是否发生争吵。朱某的辩护人提出,因杨某某声称如离婚就自杀,朱某反而没有杀人的必要,朱如想让杨某某死亡,通过离婚即可达到目的。但这一逻辑难以成立。杨某某在发现朱某婚内出轨后并未决定放弃婚姻,否则没必要要求朱某写保证书等,更不会因即将陪朱某赴香港培训而愉快辞职。因此,杨某某声称的如离婚就自杀只是一种威胁性说辞,不能推断出朱某可以顺利通过离婚的方式摆脱杨某某或让杨某某自杀身亡。

2.案发前购书情节。被告人朱某于2016年8月28日(案发前一个多月)凌晨2时许购买包括《死亡哲学》《死亡解剖台》在内的5本书籍,其中《死亡解剖台》一书的相关内容与朱某的杀人手段特别是藏尸方式(书中第一篇案例)高度相似。其购书行为有如下反常之处:第一,朱某购书的时间是在其供称与杨某某离婚未果(因杨称如离婚就自杀)2天后的凌晨,使离婚未果与买书之间建立一定关联,且朱某自称平时从不看书,其下单买书更显异常。朱某辩称该批订单的书籍均系杨某某想买,让其帮忙下订单,但从杨卧室内其他书籍看,反映不出杨爱看《死亡解剖台》这类书,杨的好友亦证实该书不属于杨爱看的类型。第二,朱某下单时将收货人信息填写为其父姓名、电话、地址,让其父代为收货,此举也让人生疑,可能是不希望杨某某知道其购买该书。第三,朱某上述订单中购买的书籍,唯有《死亡解剖台》一书去向不明,其他4本均在现场找到,朱某无法解释该书去向。同时,与《死亡解剖台》有相通之处的《死亡哲学》一书未开封,并被放在家中相对隐蔽、一般不放书的厨房橱柜里,而其他书籍均放在卧室衣柜或杨某某一侧床头柜上且已拆封,说明本次所购书中有部分书籍系杨某某想买想看,而朱某可能刻意隐瞒了其一并购买《死亡解剖台》《死亡哲学》这两本书的事。结合朱某下单购书时间是凌晨2时许,杨某某可能根本不知道这两本书的存在。

3.夫妻二人双双辞职情节。杨某某于案发前一个月以丈夫朱某升职要去香港培训,其需陪同赴港为由向任职的学校提出辞职,朱某陪同其去与校长谈辞职的事,后于被害前3天正式离职。但朱某同事的证言及朱某的供述证实,朱某不但没有升职去香港培训,反而在妻子递交辞职信6天后亦从公司辞职,后一直处于待业状态。显然,系朱某向杨某某虚构了其因升职要赴香港培训一事,而杨信以为真,并辞职准备陪同朱一起赴港。

对此,被告人朱某辩称,杨某某因厌烦教师工作想辞职,其便与杨编造了其要赴港培训的辞职理由。该辩解与如下证据不符:一是,杨某某的同事证实,杨平时工作勤恳,学生和家长对其反映都很好,未曾表现出朱某所称杨觉得小孩很烦、不想工作的迹象。二是,杨的辞职信情真意切,反映出对与丈夫共同赴港生活的期待和不舍两地分离的依恋,结合杨的同学所证杨是一个信仰爱情、比较单纯的女孩,看不出其为辞职而编造丈夫赴港谎言的迹象。三是,杨某某的同事、同学证实,杨提出辞职很坚决,且提到辞职一事时很开心,并发微信朋友圈公布离职一事,这反映出杨对自己要陪丈夫去香港心怀向往,笃信无疑,如仅是为辞职编造出的理由,应该不会有这么坚定而开心的反应。四是,杨某某的辞职信、同事证言证实,杨说出了准确的赴港日期,并在其同事提出要与其吃散伙饭时,称因其办的是旅游签证,两周后肯定会回沪,届时再与同事聚会,如为编造理由,则无需编造和计划得如此详细,也不会在同事临时提出吃散伙饭的建议时不假思索地说出上述理由。五是,出入境管理局的记录证实,朱某夫妇于案发前8天一起去申办了港澳通行证,案发次日朱某将办好的证件取回,办证时间与杨某某所称与朱某一起赴港的时间完全吻合。六是,朱某母亲证实,朱某曾说要带杨某某去香港培训的时间亦与杨所称赴港时间吻合,且朱母知道朱某夫妇为此申办港澳通行证一事。再反观朱某的表现,其在妻子辞职一事中起主导作用,且在妻子提出辞职6天后亦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对妻子隐瞒其辞职一事,这极为反常。不排除朱某骗杨辞职共同赴港是让杨某某淡出亲友视线,以致杨被害失联后无人关注。并且,朱某夫妇本来经济条件一般,朱平时开销又比较大,其在明知妻子提出辞职的情况下自己也提出辞职,完全不顾二人的经济来源,且在作案前带妻子去杭州旅游,不排除其已决意犯罪、不再顾虑日后的生活开支等问题。而杨某某在正式离职3天后即遇害,在时间上也高度巧合。

4.案发前购买冰柜情节。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前20多天(其辞职2天后)购买一台冰柜,即后来藏尸所用冰柜。朱某对此辩称,其饲养冷血动物常需冷冻存放喂宠物的食物,家中原有冰箱用来放宠物的食物,购买冰柜用来存放其夫妇二人的食物。该情节有如下反常之处:第一,朱某购买冰柜是在其购买《死亡解剖台》一书3周后、杨某某提出辞职8天后、其本人辞职2天后,时间的“巧合性”异常。第二,朱某夫妇的住处为一居室(无厅),面积不大,且只有其二人居住生活,即便朱某需为宠物冷冻部分食物,也没必要在已有冰箱的情况下购买同款冰柜中容积最大的。事实证明,购买该冰柜后并未储存过多食物。因此从购买时间和实际需求来看,朱某购买冰柜可能系作案后用于藏尸。

5.被告人朱某作案后的行为表现也不支持其系激情杀人。朱某掐死妻子杨某某后,不是立即自行施救或拨打120或亲友电话求救,反而很快修改杨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将杨的4.5万元转至自己账户,随后预订韩国首尔的酒店和往返机票,并在下午联系朋友邀约当晚聚会,后清洗现场床单、出门扔弃床垫,当晚与朋友喝酒玩乐至次日凌晨。这一系列行为,与社会生活中冲动下失手杀人后的通常反应存在巨大差异,看不到朱某的惊愕、恐慌,也看不到懊悔、愧疚和积极补救。

综上,案发前被告人朱某先购买写有杀人手段、冰冻尸体内容的《死亡解剖台》一书,之后虚构其因升职将去香港培训的理由让被害人杨某某申请辞职,其本人亦离职并购买冰柜,夫妻二人一起申办港澳通行证,在杨某某正式离职(10月14日)3天后将杨杀死。这一系列行为看似“孤立”“巧合”,但在时间轴上先后发生、紧密衔接,与外围证据也能印证,而朱某对上述事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恰恰成为认定朱某系预谋杀妻的证据链条和事实基础。本案一审判决未认定朱某系预谋杀人,二审裁定用相当篇幅论证了朱某系预谋杀人的理由,并在裁判理由部分明确表述朱某属预谋作案,但未将预谋情节写入认定的事实,而是沿用了一审认定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审查中,考虑到预谋作案是本案事实认定方面的重要问题,故在裁定书中将朱某案发前与妻子产生矛盾、购买《死亡解剖台》等书籍及冰柜、与被害人先后辞职、作案后挥霍钱财等证明其系预谋作案的情节,在事实部分予以明确表述,丰富了犯罪事实中具体情节的认定,正面回应了辩护意见和社会关切。

(二)根据被告人朱某故意杀人的事实和相关情节,可以依法对其适用死刑

实践中,对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这是从犯罪性质角度所确立的一项基本的政策原则。其中,对被告人既有从宽处罚情节又有从严处罚情节的,要综合考虑各方面情节后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被告人朱某有一些从宽处罚情节,如,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朱某自首且系父母“陪首”,被告方也有赔偿意愿。但是,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和从宽、从严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核准了朱某死刑。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朱某系精心预谋作案,并非冲动之下临时起意犯罪,体现了比激情犯罪更大的主观恶性。第二,从案发起因看,朱某素行不良,对婚姻不忠诚是引发夫妻矛盾的直接原因,被害人杨某某对引发案件没有过错。第三,朱某在杀妻后将尸体藏于冰柜三个多月,并在此期间实施了一系列恶劣行径。如,使用妻子和自己的账户大肆消费、透支、借贷,到处旅游,同其他女性开房;多次使用被害人的微信制造被害人还存活的假象等。这一系列行为反映出其毫无悔罪表现,给被害人亲属造成巨大伤害,也引起社会公众极大愤慨。第四,朱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其是在作案三个多月后因负债累累、无法继续隐瞒真相的情况下,才在父母陪同下投案,且在投案前一天扔弃被害人的身份证、手机和本人手机以毁灭罪证。这种投案看似“自动”,其实是走投无路所致,与作案后因悔罪而立即主动投案的情形有区别,加之被害人尸体藏于家中冰柜内,一旦有人报案很容易锁定犯罪嫌疑人,故朱某自首的价值不大。第五,被害方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应强烈,拒不谅解,坚决要求判处朱某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罪犯朱某已于2020年6月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人民法院报、中央政法委长安剑等多家微信公众号和网络媒体进行了报道,当晚该条新闻长时间在百度热搜榜中排行前十,公众舆论基本“一边倒”地对裁判结果表示支持、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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