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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8号]如何审查被告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及被害人对涉案物品的指认

时间:2022-10-14 15:49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21年第6辑,总第130辑) [第1458号]李某盗窃案-如何审查被告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及被害人对...

刑事审判参考(2021年第6辑,总第130辑)

[第1458号]李某盗窃案-如何审查被告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及被害人对涉案物品的指认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裁判要旨:

二、主要问题(一)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应如何审查?(二)被害人(包括证人等)对涉案物品的指认能否作为定案证据采纳?三、裁判理由(一)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使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产生疑问的,应当启动合法性调查程序

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使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产生疑问的,应当启动合法性调查程序。具体而言,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线索包括了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细节信息,并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了详细描述,且该种非法取证行为存在发生的可能性,亦有查实的现实性,应当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的线索具有具体的指向性,能够使法庭对被告人相关供述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依法对被告人因非法取证而作出的供述及受该非法取证行为影响而作出的重复性供述予以排除。被害人在指认前的询问笔录中清晰描述出物品的特征,且与实物照片相一致的,可采纳作为定案证据。

(二)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依法对被告人因非法取证而作出的供述及受该非法取证行为影响而作出的重复性供述予以排除

(三)被害人在指认前的询问笔录中清晰描述出物品的特征,且与实物照片一致的,可采纳作为定案证据

1.“指认”不同于“辨认”

2.审查被害人对涉案物品的指认需要与询问笔录相结合

撰稿: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许东俊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于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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