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刑辩号

刑辩号

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平台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 主页 > 案例

最新《人民法院案例选》职务类刑事案件裁判要旨精编

时间:2022-10-18 17:19阅读:
人民法院案例选 1.首席仲裁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违法作出劳动仲裁裁决书,情...

人民法院案例

1.首席仲裁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违法作出劳动仲裁裁决书,情节严重的,应以枉法仲裁罪定罪处罚——梁江涛枉法仲裁案

本案要旨:首席仲裁员在他人的说情下,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并违反法定程序,在未合议的情况下,违法作出了多份虚假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并已生效,涉案标的数额较大,虽未实际造成财产损失,但严重扰乱了仲裁秩序、降低了仲裁机构的威信及群众对仲裁活动公正性的信赖,并对被申请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造成威胁,该枉法仲裁之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应以枉法仲裁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3)浙台刑二终字第10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申中玩忽职守、受贿案

本案要旨:作为主管煤矿安全的副县长,知道煤矿生产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情形,未责成监管职能部门提请政府决定关闭,属于不正确履行领导职务,导致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的,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号:(2012)曲中刑初字第149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

3.公安人员为高考移民违规办理户口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徐建利、张建军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

本案要旨:户籍管理工作是招生工作的一部分,因此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中负责招收学生工作的工作人员,符合招生舞弊罪的主体要件。其因他人请托而徇私情随意行使手中的职权,违反户籍管理规定为高考移民办理虚假户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案号:(2013)内刑抗字第2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许遵见贪污、受贿案

本案要旨:甄别受贿行为与正常人情往来,应根据双方之间人际交往是否与职务联系,是否合乎常理,相互间的往来是否对等,以及通常情况下,普通人的行为和认知等经验法则来确定。以人情往来之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里以的,应该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3)河刑重字第1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

相关案例

1.公安人员在出警过程中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构成玩忽职守罪——唐群泽玩忽职守案

本案要旨:带队出警的警长在发现保安人员殴打被害人时未及时予以制止,且在事后返回案发现场时,未对被害人履行救助职责。其两次不作为的行为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号:(2009)昆刑终字第500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人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他人骗领巨额奖金的,构成玩忽职守罪——樊宏受贿、玩忽职守案

本案要旨: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人,未履行体育彩票销售的监管职责,致使他人在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有机可乘,弄虚作假,骗领巨额奖金,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玩忽职守罪。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3.高考监考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替考生答题并传答案,共同进行徇私舞弊的,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共犯——王萍等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

本案要旨:高考监考老师身为负有招收学生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高考过程中基于共同故意徇私舞弊的,为考生传递答案,影响恶劣的,参与犯罪行为的监考老师均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系共同犯罪

案号:(2004)东刑初字第35号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法信精选案例》

4.被告人收受他人给予的基于其谋取非法利益的回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郭政民收受外商贿赂案

本案要旨:行贿人三次送钱给被告人,既不是对公安机关业务经费的公开赞助,也不是私人之间礼尚往来的馈赠,而是对被告人为其谋取非法利益的回报,同时也是与被告人继续进行权钱交易的投资,是行贿行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从而收受其钱财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1995年第2辑

5.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村办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不构成受贿罪,为取得合理报酬——金永涉利用业余时间为村办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取报酬不构成受贿罪案

本案要旨: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村办企业进行技术服务,使该企业走出困境,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他因此获取的酬金,是他付出劳动所应得的报酬。其没有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反而为本单位挣得管理费,因此其行为为取得合理报酬,不构成受贿罪。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1994年第2辑

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本公司应得的利润款据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胡启能贪污案

本案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属于本公司应得的利润款据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该行为不属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75号

7.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未从中谋取利益的,不构成贪污罪—江培宝等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实施假冒专家签名的行为,但实施该行为是经过设计院领导同意的,且实施该行为是为了提取咨询成本以进一步开展工作,与两被告人领取劳务费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号:(2002)宁刑终字第30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显示全部

收起

<<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

推荐律师

more+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