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将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因此成为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同时,它还要承担审判监督的任务。所以,划归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宜过多。本条规定仅限于三类: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上述三类案件,都是性质比较严重,案情重大或者影响较大,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审理这些案件,需要慎重,确保办案质量。因此,规定这些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另外,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还可以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请求移送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级别管辖变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本条是关于级别管辖变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改变案件管辖。这种变通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更能有效地威慑犯罪、教育群众、提高审判质量和效果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涉及案犯多、地区广,或者案件影响重大,认为审理有困难,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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