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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审查起诉环节的证据标准参考

时间:2023-03-06 16:14阅读:
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审查起诉环节的证据标准参考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审查起诉环节的证据标准参考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的影响力进行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对本罪在移送审查起诉环节应当考虑以下证据标准。

(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审查受贿类案件“案件线索来源”时,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监察机关知晓的。基本证据包括监察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及载明案件线索来源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对于单位及个人举报的案件,应审查受案部门是否出具案件线索移送函等材料。

2、审查受贿类案件“查证犯罪事实”时,一般应当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及职权范围”,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具体职权范围;

(2)“犯罪嫌疑人受贿的客观方面”,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的手段及经过;

(3)“犯罪嫌疑人受贿的主观方面”应查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4)“涉案财物来源、去向及价值”要查明涉案财物性质、来源及具体价值,并查明赃款、赃物去向。

3、审查受贿类案件“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时,还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索贿、退赃、串供毁证及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况。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曾受过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的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人事档案信息等;

(2)证明索贿情节的行受贿双方往来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3)证明退赃情况的查封、扣押清单、代管款收据、情况说明等;

(4)证明受贿行为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的合同、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5)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串供毁证、订立攻守同盟等情况的录音、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4、犯罪嫌疑人实施受贿行为,由于主体身份及利用的职务便利不同,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

(1)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受贿的,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3)犯罪嫌疑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犯罪嫌疑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与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二)犯罪主体身份及职权范围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犯罪嫌疑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收集、审查如下基本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的证据,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系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等相关证据;

(2)证明犯罪嫌疑人任职情况的职务任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干部履历表、职务证明等材料;

(3)单位主管人员及相关证人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关于本人身份、职责的供述;

(5)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及职权范围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系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收集、审查如下基本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档案机读资料等材料;

(2)证明公司、企业股权情况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登记证明、验资报告、公司设立、变更文件、上级主管单位出资证明等材料;

(3)证明犯罪嫌疑人任职情况的职务任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证明、会议记录、劳动合同等材料;(4)单位主管人员及相关证人的证言;

(5)犯罪嫌疑人关于本人身份、职责的供述;

(6)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及职权范围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集、审查如下基本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行业资质证明等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任职情况的职务任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证明等材料;

(3)单位主管人员及相关证人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关于本人身份、职责的供述;(5)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及职权范围的证据。

4、犯罪嫌疑人系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收集、审查如下基本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原单位及任职单位性质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股权登记证明等材料;

(2)证明委派单位与受委派单位之间关系的书证,包括存在合作、合资关系的相关协议、公司章程,存在人事业务、财产管理关系的相关文件,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3)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原单位任职情况的职务任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证明等材料;

(4)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委派情况的委派单位及任职单位出具的委派决定文件、任命文件、会议记录及情况说明等材料;

(5)委派单位及任职单位主管人员及相关证人的证言;

(6)犯罪嫌疑人关于本人身份、职责的供述;

(7)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及职权范围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系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的,除收集上述基本证据以外,还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所在原单位股权是否具有国有成分,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职责与授权组织有无必然关系,职务任免是否经国家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犯罪嫌疑人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收集、审查如下基本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本职所在单位性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所在单位性质的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

(2)犯罪嫌疑人本职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本职身份、职责的书证及相关基层组织出具的说明材料;

(3)犯罪嫌疑人依法从事公务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职责的书证及相应说明材料;

(4)相关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身份、职责的证言;

(5)犯罪嫌疑人关于本人身份、职责的供述;

(6)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及职权范围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系合同聘用制人员,收集、审查岗位聘用合同、聘用手册等证据。

7、涉及斡旋受贿的案件,还要查明犯罪嫌疑人与受请托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联系,是否具有制约关系、实际影响力及具体表现,应当分别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与受请托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及职权范围的证据。

8、应当按照不同类型的主体身份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职务任免、职责分工、职级晋升等文件。犯罪嫌疑人系公司、企业人员的,应当查明注册登记中的资金来源与实际出资是否相符,并综合工商登记情况、资金来源、利润分配及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确定公司、企业的性质;犯罪嫌疑人任职期间公司、企业改制的,应当收集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相关文件,查明公司改制前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性质;犯罪嫌疑人系被委派人员的,应当审查委派的时间、涉及事项范围、权限及期限等情况。

9、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应当根据具体行为类型的区别,收集、审查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证据。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实施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除了按照上述规定查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及职权情况,还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需要收集的基本证据包括户籍资料、涉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证言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2)涉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还应当收集离退休证明、离职审批表、退工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

10、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实施受贿行为的,应当收集证明单位基本情况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档案机读资料等证据。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查证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财物情况,应当收集、审查如下基本证据:

(1)证明行贿人及行贿单位基本情况的证据,如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档案机读材料等书证;

(2)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利情况的业务合同、协议、单位账目往来情况、资质审核文件、请示批复文件、职责分工文件、会议记录,规章制度等书证;

(3)证明犯罪嫌疑人收受财物情况的付款凭证、转账凭证、单位财务账簿、涉案财物购买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行贿人、犯罪嫌疑人日记、笔记等书证;

(4)证明行受贿双方交流往来的录音,录像,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电子件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价格认定结论书、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笔迹鉴定、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赃款、赃物照片及辨认笔录;

(7)行贿人陈述,代为收受财物人员、行贿单位财物经手人员、介绍贿赂人员、在场人员等相关证人的证言;

(8)犯罪嫌疑人供述;

(9)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审查起诉环节的证据标准参考

犯罪嫌疑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

2、斡旋受贿案件还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请托、因何接受请托、实施谋取利益的经过等具体情况。应当收集、审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工作、业务往来的合同,协议、规章制度、财务账目、审计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并查明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系在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获得的利益。

3、及时、完整、合法地收集、审查行贿人陈述及经手、知情人员的证言,查明行贿人给予犯罪嫌疑人财物的时间、地点、次数、方式、接收财物的人员、财物的具体情况、向犯罪嫌疑人给予财物的原因等关键事实,重点审查证人证言之间关于主要案件事实的印证程度,对相互之间的矛盾应进行调查并作出合理解释。

4、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索取或收受贿赂行为的,还要查明犯罪嫌疑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交往情况及个人关系,应当收集、审查受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证言、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5、单位受贿的,要查明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集体决策,所得钱款是否归单位集体所有,应当收集、审查单位决策时的会议记录、参与决策人员的证言,以及证明钱款归属的财务凭证、银行账户往来明细等证据。

6、犯罪嫌疑人以借款名义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要查明双方关系及借款事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归还意图、行为及能力,借款未归还原因,出借方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等情况。应当收集、审查相关借条、借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犯罪嫌疑人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并审查借条、借据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倒签、补签情况,在必要时,可对借条、借据上的签字、印文真伪进行鉴定。

7、犯罪嫌疑人收受干股或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要查明股权转让、分红的时间、方式及股权价值,并审查犯罪嫌疑人投资时是否实际出资、是否进行股权登记、是否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等情况。应当收集、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交易凭证、持股凭证、分红记录、公司财务账簿、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8、犯罪嫌疑人以交易形式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要查明交易对象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实际支付价格、权属登记等情况。应当收集、审查购买及付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权属登记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9、犯罪嫌疑人以赌博形式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要查明赌博时间、场所、次数、赌资来源,双方有无事先预谋,输赢财物价值等情况。应当收集、审查监控录像、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证人证言、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10、犯罪嫌疑人以委托理财名义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实际出资及获利情况。应当收集、审查理财服务协议、账户开户申请书、交易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11、犯罪嫌疑人以咨询费、顾问费、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形式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要查明犯罪嫌疑人或特定关系人收取咨询费、顾问费、工资的具体数额,并审查犯罪嫌疑人或特定关系人是否就薪资约定事项提供实质帮助、参与实际工作。应当收集、审查薪资发放记录、单位财务账簿、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特定关系人证言、薪资发放公司工作人员证言、行贿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12、犯罪嫌疑人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要查明退还上交时间及原因、财物具体情况、退还上交后财物用途等情况。应当收集、审查扣押、发还清单、接收财物人员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财物。

13、犯罪嫌疑人称其收受的财物性质为人情往来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提供其给予行贿人财物的证据,并查明双方相互给予财物的时间、地点及数额,行受贿双方关系,当地人情往来的一般标准等情况。应当充分结合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收受财物价值、行贿人是否有请托事项、犯罪嫌疑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给予和收受财物是否具有隐蔽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五)涉案对物来源、去向及价值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犯罪嫌疑人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受贿的,应当收集、审查银行开户信息、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交易频繁过程复杂的还应当由鉴定机构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收受银行存折、银行卡的,还应当审查开户地点、开户人、还款人、资金额度、卡内金额实际使用情况等。

涉案财物为外币的,还应当收集、审查受贿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牌价表。

2、涉案财物为实物的,应当收集、审查购买凭证、证人证言、行贿人陈述等证据,对于购买时间距作案时间较长,或实物价格出现明显波动的,还应当提交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涉案财物为字画、珠宝、象牙、烟草等,应当先进行质量、真伪检测,提供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再提交价格认定。

涉案财物为房屋和机动车的,应当收集、审查转让、租货合同、权属登记证书、付款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3、涉案财物为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调取该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收集、审查发行单位对于该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票面数额的说明。

涉案财物为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已经兑现的部分,应当收集、审查兑现的财物或凭证;尚未兑现的部分,应当收集、审查发行单位对于该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使用情况的说明。

4、涉案财物为旅游、装修服务、会员服务等财产性利益的,应当收集、审查相关合同、付款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等。

5、查明涉案财物的去向以及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赃情况,应当收集、审查的基本证据是:

(1)搜查、扣押笔录、清单、赃款、赃物照片及辨认笔录;

(2)银行户往来明细、购买凭证、转账凭证、取款凭证、代管款收据等书证;

(3)收赃人或其他接收财物人员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供述;

(5)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以上是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审查起诉环节的证据标准参考,意在与公诉机关,辩护人学习和交流,促进司法公正,提升职(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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