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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中关于单位财产,股东股权及人员勾结的认定

时间:2023-03-02 21:56阅读:
职务侵占罪中关于单位财产,股东股权及人员勾结的认定 1、股东股权属于本罪的单位财产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

职务侵占罪中关于单位财产,股东股权及人员勾结的认定

1、股东股权属于本罪的单位财产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

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0624)

2、经济往来中已经以单位名义接收的其他单位财物

对于在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等,如接收人已以单位名义履行接收手续的,所接收的财、物应视为该单位资产。

(公安部)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20021224)

与特殊人员勾结认定

1、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最高法)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0708)

2、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勾结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最高法)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0708)

3、公司内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最高法)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0708)

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271条、第384条、第272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两高)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515)

罪数问题

关于改制前后主体身份发生变化的犯罪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又实施同种行为,依法构成不同犯罪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1126)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307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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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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