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常识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四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以上是刑辩号整理的相关法律常识,有法律问题咨询,可以联系我们的刑事律师

本文由某某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某某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xbhao.net/changshi/11517.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bjlaw995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