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构成件及量刑标准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构成件及量刑标准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概念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增设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修正后的本罪的罪名确定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业的安全。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对正常的作业安全秩序的严重扰乱和破坏,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即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指负责管理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违反安全作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却怀有侥幸心理,自认不会出事,而强行命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指负责管理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却怀有侥幸心理,自认不会出事,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强令”,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他人反对、反抗后而强迫他人必须执行,强令者也不一定必须在作业现场。“强令”主要是指强令者发出的指令内容,他人必须或者应当执行,并产生了使他人违心违章冒险作业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只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认定,可以参照《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
主体要件
根据《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主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认定
认定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注意把握本罪发生的领域。
“生产”与“作业”在词意上有一定的区别,“生产”是从大的方面讲的,“作业”则更具体,从立法文字表述上看,本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似乎仅限于在“作业”的领域,但从司法实践和生产、作业的实际情况看,在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中,“作业”系泛指,包括“生产”在内。
2.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但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只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对本罪定罪量刑的其他问题,如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罪数形态,禁止令、从业禁止的适用等也作出了规定。实践中应注意适用。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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