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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时间:2023-03-27 14:51阅读:
刑法分则类罪名与具体罪名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罪名是以罪状为基础的,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在简单罪状的情形之下,罪状就是罪名根据罪名的不同情况,...

刑法分则类罪名与具体罪名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罪名是以罪状为基础的,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在简单罪状的情形之下,罪状就是罪名根据罪名的不同情况,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类罪名与具体罪名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名称,也就是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每一章的名称,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罪,等等。

类罪名的特点在于只是对某一类犯罪的名称作出了概括,但是本身既不能作为定罪的罪名使用,也不包含法定刑的内容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具体罪名规定在包含有罪刑单位内容的刑法分则条文之中具体罪名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的依据,如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等。

     具体罪名规定在类罪名之中,各种具体罪名排列组合成为各类罪名类罪名与具体罪名之间是一种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单一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是单纯的一种犯罪,不包含涉及其他犯罪的内容,也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

如故意杀人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就是单一罪名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罪名大部分是以单一罪名的形式出现的,单一罪名在使用时通常不会发生歧义        选择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了不同的行为方式或者不同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或者犯罪对象的不同分别确定罪名,也可以概括为一个罪名使用的罪名形式。

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就是行为方式不同的选择罪名形式,拐卖妇女、儿童罪就是犯罪对象不同的选择罪名形式选择罪名即使在多种行为方式或者多个犯罪对象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只定一罪        。

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复杂,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例如,合同诈骗罪,其中包含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及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等不同的行为方式,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或者采用几种行为方式,罪名都只定合同诈骗罪

概括罪名既具有单一罪名的特点,又具有选择罪名的特点,是介于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之间的一种罪名形式        1997年12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2003年8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是我们所使用罪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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