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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概念及条件

时间:2023-03-28 09:12阅读:
减刑的概念及条件一、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减刑的概念及条件一、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确有立功表现,将无期徒刑减为15年有期徒刑;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将8年有期徒刑减为7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减刑,即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二是应当减刑,即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减刑从减刑的方法与效果来看,减刑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这是刑种的变更;二是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减少,不能变更刑种。

减刑不同于改判改判是指原判决有错误,撤销原判决而重新作出判决;改判的结果是多种多样的减刑并不改变原判决,而是在肯定原判决的基础上,基于法定原因将原判决的刑罚予以减轻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则更为明显二、减刑的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减刑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一)前提条件     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这是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共同前提条件这里只有刑种的限制,没有刑期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

首先,对于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虽然实质上减轻了刑罚,但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其次,附加刑的减轻也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例如,在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这种附加刑的减轻,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区别最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

对缓刑考验期限的缩短,虽然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但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前提是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二)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具体地说,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以减刑:(1)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有立功表现的“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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