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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时间:2023-03-28 09:15阅读:
量刑制度_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问缓刑是对所判处的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为了考验犯罪...

量刑制度_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问缓刑是对所判处的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为了考验犯罪人是否遵守这种条件,就要在决定缓刑的同时,确定一个对犯罪人进行考验的期限,这便是缓刑的考验期限。

  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可见,缓刑考验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期。

(1)拘役的考验期限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不能少于1年,最高不能超过5年,在此范围内,缓刑考验期限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罚(2)必须注意原判刑期与缓刑考验期限的比例关系,一般来说,考验期限应适当长于原判刑期。

例如,对于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5年,对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3年,虽然也是合法的,但不太合适(3)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限。

因为缓刑考验期限不是刑罚执行期限;规定考验期限是为了考察犯罪人在此期限内是否遵守一定条件,如果将羁押日期折抵考验期限,就失去了规定考验期限的意义;先前的羁押期实际上也是人民法院考察犯罪人有无悔罪表现,从而决定是否宣告缓刑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验期限。

      给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是为了对他进行考察;没有必要的考察,缓刑就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根据刑法第76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考察的范围较广,包括了解犯罪人的改造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预防其重新犯罪,等等考察的方法没有限制,但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将考察变成管制     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此外,根据刑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这说明,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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