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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

时间:2022-09-06 10:57阅读: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案例分析】

王某系舟山市普陀区某银行工作人员。2017年9月,王某因对他人债务提供个人担保而欠下大量外债。为资金周转,以欺骗手段获取小学同学章某、陈某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冒用 二人的信用卡申请贷款共计80余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18年3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周转,谎称资金在银行工作需要存款业绩,联系亲戚朋友帮忙将钱款交给其存入银行,并将交付的钱款用于个人资金周转。2018年3月至5月期间,为使他人信以为真,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做假证人员伪造稠州银行储蓄存单50余张,金额累计人民币500余万元,其中5张交给汤某、吴某1、孙某1等人。

法院认为,王某伪造银行存单,情节特别严重,又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王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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