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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时间:2022-09-12 14:39阅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了大幅修正,除了增设了新罪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还就入罪标准、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了大幅修正,除了增设了新罪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还就入罪标准、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进行了修改。同时,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负担整体提升,体现出了重刑化的立场。

现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内容、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以及关于权利人维权的一点想法作如下梳理。

一、对修正内容说明

(一)对入罪标准的修正

入罪标准是打击犯罪的基础,《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入罪标准有:1.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将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修正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即由原来的数额犯修正为数额+情节犯。3.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修正为情节严重,同时法定刑升格情形修正为情节特别严重。

(二)对行为方式的修正

网络信息发展至今,其俨然已经成为我们的生活日常。为防止电子网络侵权,《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将通过电子、信息网络等侵权方式作入罪处理。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将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常用不正当手段由盗窃、利诱、胁迫修正为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使得刑法规制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更多元。同时,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前置条件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修正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由此使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范围更广。在侵犯著作权罪中,直接将复制、出版、制作、出售的行为修正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再者就是增加了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行为的规制。

(三)对犯罪对象的修正

1.假冒注册商标罪。将商品和服务商标共同作为被规制的犯罪对象,扩大了犯罪对象的范围。2.侵犯著作权罪。在本罪中,新增了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表演者的表演以及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三种犯罪对象。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释[2004]19号)

本罪中的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释[2004]19号)

根据规定,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五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二十五万元以上。而对于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有待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在本罪中,现行规定并未就违法所得数额予以确定,但依据法释[2004]19号的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俨然已经确定了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虽与违法所得数额称谓不一,但是所指实质内容一致,故司法实践仍会适用法释[2004]19号的规定,以作为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法释[2004]19号)

本罪中的情节严重: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假冒专利罪(法释[2004]19号)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罪规定的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侵犯著作权罪(法释[2004]19号)

本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本罪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并未规定,但结合知识产权犯罪其他罪名,会结合侵权次数、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所涉违法物品数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综合认定。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根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本罪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笔者在此特别说明,其实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行之前,立案追诉标准实质上也是在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执行。当然,在修正案施行之后,存在重新修订相关司法解释的必要,以能与修正案契合。

(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还未更新,相信新增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会随着前述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的更新而确定。需要说明的是,本罪属于行为犯,且修正案中对于犯罪行为类型也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对升格法定刑中的情节严重则需要明确。

标签: 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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