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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02-01 14:45阅读: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条件是什么?答:主要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答:主要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提供什么服务?

答:主要能起到与办案机关沟通、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法律意见。

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立即看到卷宗材料吗?

答:辩护律师只有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才可以阅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必须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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