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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案例(以卡养卡循环套现)

时间:2022-08-27 10:51阅读:
2013年底,被告人C某将其正在使用的一张信用卡交给被告人L某为其套取现金。被告人L某帮助C某套现后,继续将卡留在身边使用套现。由于套现...

2013年底,被告人C某将其正在使用的一张信用卡交给被告人L某为其套取现金。被告人L某帮助C某套现后,继续将卡留在身边使用套现。由于套现资金不够其使用,被告人L某向C某索要新卡套现消费,C某出于害怕承担信用卡逾期的法律责任,以及担心双方的情人关系被家人知晓,又陆续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六张信用卡给L某套现消费,以卡养卡,但这样仍无法维持L某高额消费和赌博恶习。

2016年7、8月间,L某通过C某手机号码注册的支付宝APP,再次申请了两张信用卡,经C某将上述两张信用卡开通后由L某使用。此外,被告人L某还使用自己名下的四张信用卡套现和消费。截止案发时,被告人L某持C某名下的八张信用卡共透支银行本金252911.21元,持其本人名下的四张信用卡透支银行本金71218.63元,合计透支银行本金324129.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银行资金数额巨大,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均己触犯刑律,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L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C某起次要作用,于是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表示:信用卡确实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但是使用的同时也应控制其额度,保证透支数额在自己能够偿还的合理范围内,连锁透支、以卡养卡,只会助长过度消费的恶习,最终导致信用卡连锁逾期更难还清,还要承担法律风险。那么朋友们使用信用卡套现违法吗?

信用卡套现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银行发现用户信用卡交易异常(非法套现)后,一般采取封卡或者降低额度来遏制此类非法套现行为,据悉央行正在研究将持卡人套现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直接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由于信用卡套现行为本身只是违反了持卡人和银行之间的合同约定, 规避了支付银行透支利息的义务, 如果持卡人没有拒不还款、恶意透支的行为, 对该种信用卡套现行为也难以有效约束。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不还信用卡,有可能会被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此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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