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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认定(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时间:2022-08-27 11:19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方式,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如行为人以开酒店、旅馆、娱乐场所为名,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二是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或其他淫乱活动的行为。

这里的不特定的对方,多数情况下是不特定的异性,但也不排除不特定的同性。应注意的是,本罪中卖淫者都是自愿出卖自己的色相。如果组织者以强制的手段迫使不明真相者卖淫,则应认定为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是本罪主体。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虽然卖淫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卖淫者通常也以营利为目的,但刑法并未规定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三、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七十五条规定,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刑事处罚

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组织卖淫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果数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钱财,结伙卖淫,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互为掩护,共同从事卖淫活动的,由于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因此对其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而应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2、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尽管两罪均包含有卖淫的内容,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第一,两罪侵害的客体不完全相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第二,客观方面不同。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表现则是把自愿卖淫者组织起来进行卖淫。而强迫卖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没有卖淫意愿者去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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