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刑辩号

刑辩号

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平台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 主页 > 实务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流程及法律规定

时间:2023-03-19 13:15阅读: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流程及法律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辩护法律服务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律...

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流程及法律规定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辩护法律服务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律师会见,可以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从而更好地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因其中存在诸多执业风险点,需辩护律师审慎对待,在会见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执业规范。
本文拟从会见前准备工作、会见时沟通要点及刑事会见法律风险防范三方面介绍律师如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会见前准备工作
(一)会见手续材料
1.
辩护律师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实习律师不得单独会见。
2. 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注:部分看守所要求专用介绍信中援引最新法律规定,不得使用旧版格式文书,建议辩护律师会见前致电看守所询问(看守所联系方式可参见《北京市看守所预约会见及联系方式》一文,也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北京监管”查询)。另外,专用介绍信上方应加盖骑缝章,填写时不得涂改。
3. 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1) 委托人与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下列亲属关系证明之一: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及户主的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村委或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 委托书(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五)或法律援助公函
注: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当面签字、捺印。
(二) 其他会见准备
1. 预约会见:详见《如何预约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文。
2. 特殊案件会见申请:律师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 了解案件情况,准备会见提纲:可提前向办案机关了解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包括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4. 联系家属,了解家庭情况,询问是否有重要事项需转告嫌疑人、被告人。
注:家属联系人范围,应仅限于委托代理协议中的委托人及案件联系人,转告嫌疑人、被告人的内容,应限于家庭成员情况及必要家庭事务,律师不得在家属及其他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进行任何帮助串供或妨碍作证的行为。
5. 物品准备:笔录纸、空白委托书、黑色签字笔、印泥、纸巾。

二、会见流程
(一) 向羁押机关出示前述会见手续
注:可向羁押机关了解单次会见时长、羁押场所作息时间、再次会见手续材料递交等信息。
(二)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 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征询其是否同意委托,如同意,签署委托书,如不同意,应解除委托。
2. 告知其家属情况,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情况,生活需要等。
3. 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然情况;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经过,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提讯的时间、地点、次数及讯问内容,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听取其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及相关证据;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4. 核实证据材料: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包括从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的证据和辩护律师自行调取的证据。
5.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1)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以及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 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及相关法律规定; 
3) 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 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以及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
5) 如实陈述犯罪事实,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
6) 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和辩解的权利;
7) 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8) 知悉鉴定意见的权利,并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 申诉权和控告权;
10) 关于所涉嫌罪名及量刑相关的法律规定。
6.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可以交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询问关于此次调查了解的陈述是否同对侦查机关的供述一致。

三、注意事项
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羁押场所规定。
1. 不得带非律师(实习律师除外)或者当事人的家属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3. 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虚假供述;
4.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向其提供检举揭发犯罪的线索,不得进行其他干扰公安、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会见相关法律规定

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律师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看守所条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行使辩护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订)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第四十九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申请。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查。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许可;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其更换。

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公安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第五十二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的规定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制止。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及时通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流程及法律规定

显示全部

收起

<< 律师看守所会见笔录(第一次)
少捕慎诉慎押,羁押必要性审查 >>

推荐律师

more+

最新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