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危险驾驶)醉驾不起诉和缓刑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
内高法【2018】12号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1)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虽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自伤后果的;
(2)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5.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6.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适用缓刑,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同时具有该条规定两种以上情形的,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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