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院印发《关于西咸新区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意见》
陕高法【2018】15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西咸新区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西咸新区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31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西咸新区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意见
为适应西咸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现就西咸新区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西咸新区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定管辖如下:
沣东新城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空港新城、秦汉新城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沣西新城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泾河新城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对上述法院审理的案件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由审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条 对于西咸新区辖区内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本意见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民事公益诉讼、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的执行,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五条 本意见以外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六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前,各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不再调整。
第七条 本意见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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