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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时间:2022-12-27 11:02阅读:
典型案例 付某,系甲市市委书记陆某之妻弟,在甲市经营一家餐馆。2019年前后,付某与下岗工人吴某认识。经吴某提议,付某和吴某合作干...

典型案例

付某,系甲市市委书记陆某之妻弟,在甲市经营一家餐馆。2019年前后,付某与下岗工人吴某认识。经吴某提议,付某和吴某合作干工程,付某负责跑关系,吴某找有资质的公司竞标,事后给付某介绍费。2020年3月,付某通过给其姐姐付某一(陆某之妻)打电话,让付某一给时任甲市A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打招呼,让林某在承揽工程上给予关照。在付某一的协调下,吴某借用中建某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对甲市迎宾路改造工程四标段的工程投标并中标。其后,吴某按照约定给了付某合同标的百分之五的介绍费20万元。

河南省上蔡县纪委监委 王保东 绘画

问题:付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观点一:付某作为餐馆老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是受贿罪的主体。付某通过其姐付某一打招呼而使吴某在甲市迎宾路改造工程四标段的工程中标而收受20万元介绍费的行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观点二:付某属于与甲市市委书记陆某关系密切的人,吴某之所以能在甲市迎宾路改造工程四标段的工程投标并中标,利用的是陆某作为甲市市委书记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付某收受吴某20万元的介绍费,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重要的区别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的是受贿人本人的职务便利,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的是他人职务上的便利。

本案中,付某之所以能帮助吴某在甲市迎宾路改造工程四标段的工程中标,是因为其姐付某一向该工程的甲方——甲市A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打了招呼,而付某一打的这个招呼之所以起了作用,主要是因为付某一是甲市市委书记陆某的妻子。归根结底,付某之所以能帮助吴某在甲市迎宾路改造工程四标段的工程中标,利用的是其姐夫陆某作为甲市市委书记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不是付某作为餐馆老板的职务便利。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显然,付某作为陆某的妻弟,不属于陆某的近亲属。那么,付某是否属于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呢?一般认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是指特定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本案中,付某作为陆某的妻弟,在一定程度上,两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所以,应当认定,付某属于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综上所述,付某作为与甲市市委书记陆某关系密切的人,通过陆某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使吴某在甲市迎宾路改造工程四标段的工程中标而收受20万元介绍费,应该定性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相关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 三、关于受贿罪 …… (三)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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