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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定罪与量刑

时间:2023-04-11 21:12阅读: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定罪与量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定罪与量刑要点如下: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何谓国有公司、企业?日常语义中,国有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多种形态的公司,刑法意义上,国有公司是单指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同时包括所有存有国有资本的公司?此问题尚无定论。

何谓董事、经理?其实,这个问题的真正要问的是,本罪中的董事、经理,是指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经理,还是指公司自己任意命名的董事、经理。本律师倾向于认为,董事、经理是指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经理。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表述,经营同类营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另一种是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何谓同类营业,按字面含义,是指同种类型的营业,那何为同种,亦无定论。

三、数额巨大

按照2010年5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以,所谓的数额巨大,是指10万元以上。

四、数额特别巨大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关于本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

本文所附法律依据中,列入了《公司法》关于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同类业务的规定,供理解本罪之定罪量刑参考。

法律依据

19971001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05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二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81026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标签: 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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